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系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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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系列研究作者

2、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刘涛黄青峰前言我国现行《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分拆上市做出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分拆上市的理解也各不相同[1]。从狭义角度定义,分拆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母公司)将其部分资产、业务或者某个子公司独立出来,整合成新的上市主体(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另行公开招股上市,发行人上市后,母公司仍然对发行人享有相对控股或者绝对控股地位。我们已于2017年5月3日撰文《中概股/美元项目的上市之路可以不再是“单选题”——以亚翔集成(603929.SH)为例,分析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业务A股

3、上市的途径》,专题分析了境外上市公司分拆业务A股上市的案例(请关注我们此后进一步的持续案例跟踪与分析),而本系列将着重专注于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情形。2010年,证券监管机构曾先后三次对分拆上市传达了一些原则性的审核政策,其对分拆上市的态度从“明确允许”逐渐转变为“不鼓励”、“从严把握”:(1)2010年3月底,监管机构在创业板监管业务情况沟通会上表示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A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创业板上市,但要满足六个条件,包括:(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

4、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出具未来不竞争承诺;(4)上市公司及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严重关联交易;(5)发行人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净利润不超过50%,发行人净资产占上市公司净资产不超过30%;(6)上市公司及下属企业董、监、高及亲属持有发行人发行前股份不超过10%[2]。若上市公司之前控制发行人,但申报时转让控制权时,需要满足:(1)充分披露控制权转让过程,转让程序要合法合规;(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未用于发行人;(3)上市公司及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4)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5)如果

5、是报告期内转出的,需要重点关注。(2)2010年9月的第四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监管机构表示,关于鼓励主板企业在创业板分拆上市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创业板原则上不鼓励分拆上市,只有一些大的企业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申请在创业板分拆上市。(3)2010年11月的第六期保荐人培训会议上,监管机构进一步表示,分拆上市目前争议很大,操作性并不强。对于拟分拆到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使发行人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而是由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也需要从严把握,不能搞垮一个上市公司,然后再拿一个公司来圈钱[3]。鉴于该等监管政策,截至目前尚无狭义分拆上市的成功案例。但作为变通方案

6、,已有多家A股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逐步出让其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最终由该等主体实现“分拆”A股上市,具体可以分为如下几种模式:(1)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并申请A股上市;(2)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其他关联方,并申请A股上市;(3)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无关联方第三方(但保留参股权或涉及募集资金),并申请A股上市。本系列文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模式的案例、监管要点进行逐一分析并进行总结,以提供一些可借鉴的路径。第一篇上市公司将下属子公司控制权转让给实际控制人,并申请A股上市—以畅联股份(603648.SH)为例

7、一、案例概述:2017年9月13日,上海畅联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畅联股份”)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畅联股份公开资料显示,畅联股份的前身系上海实业外联发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实外联发”),并于2008年4月更名为上海畅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畅联有限”)。上实外联发2001年5月设立时,由A股上市公司上海外高桥(600648,股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高桥”,股票代码600648.SH)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联合发展”)持有其50%的股权;且至2012年3月期间,联合发展一直保持对畅联有限的控股股东地位;201

8、2年3月,联合发展将其所持畅联有限41%的股权转让给浦东新区国资委,但仍持有畅联股份13.76%的股份。本次转让完成后,畅联股份的控股股东变更为浦东新区国资委;由于外高桥的实际控制人亦为浦东新区国资委,因此畅联股份与外高桥同属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畅联股份首发时与外高桥的股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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