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解释与适用开题报告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解释与适用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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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题报告一、选题的意义和研究现状1.选题的目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的:随着数字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获取渠道越来越宽泛,获取的手段也越来越便利,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人利用,成为不法分子攫取利益的钥匙。个人信息保护的意义越来越关乎公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近年来,公民信息泄露事件屡屡见诸报端、网络等媒体层面,不仅引人忧虑,且发人深思。为有效打击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2009年立法机关出台的增设,填补了刑事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空白。针对《刑法修正案(七)》形成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不足,2014年,国家出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内对本罪进行修

2、改、补充,以期更好地实现本罪名的约束力。本文将主题放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修正案(七)》形成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修改上,并进一步解读本罪的相关要素的认定。剖析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对本罪改动的内容,明确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理论意义:通过解读、对比,理清《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重点,反观刑法修正案(七)》形成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不足之处,并分析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要素之中含义不明确的地方及适用。现实意义:通过对比、解读《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刑法修正案(七)》形成的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凸显《刑法修正案

3、九(草案)》关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修改的必要性,清晰本罪犯罪构成要件重点要素的认定。通过分析本罪的适用情况,了解本罪在现实实践中的基本情形以及仍需改进之处。1.与选题相关的国内外研究和发展概况:赵秉志在《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问题研究》中指出:(1)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单位或者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的单位是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依其单位性质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而可以构成本罪的自然人是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2)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4、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形。(4)犯罪客体表现为公民个人的信息自由和安全。学者吴苌弘编著的《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中指出,个人信息的主体,一般是指对个人的存在意义其到决定作用的人,而主体通常具备认识和实践能力。死者不可以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刘德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中国立法选择》指出:对于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应是根据信息与人格利益没有直接关系,将个人信息分为提供不同性质的权利保护提供理论根据。美国没有一部完整、单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保护个人信息,美国采取的是分散立法兼行业自律模式。英国设立《数据保护法》,保护可以被识别的,与个人相关的数据,适用对象既包括组

5、织也包括个人,包括公权力也包括私权利。(苌弘86)日本刑法对个人信息嘴直接的保护来源于2003年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该法中,立法者针对个人信息的获取、利用目的、向信息主体发出通知、安全管理措施、对从业者的监督、对被委托·人的监督。向第三人提供个人数据的限制、个人信息的公布及公开、个人的修正及停止利用环节,均设置了6个月以下徒刑或者30万日圆以下的惩罚。一、研究方案1.研究的基本内容及预期的结果(大纲):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学理解释与适用(论文提纲)[摘要]在2009年所颁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典中增设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刑条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提供

6、了法律依据;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出台,在第十六条中对本罪进行修改和补充,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本文将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形成的刑法253条之一,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修改的刑法253条之一进行对比、解释,解读修改前后本罪构成要件的认定和特征,并探讨本罪的适用情况。关键词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比解释认定适用前言一、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概述(1)出台背景简述公民信息遭受侵犯例子众多的现象(2)实施过程中的疑难1、犯罪主体范围狭窄2、一般主体合法获取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是否入罪3、难以整合“违反国家规定”这个前提(3)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本罪的修改和补充概括修

7、改、补充的几个要点。二、本罪在刑法253条之一第一款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53之一第一款的对比、解读(1)两文件之一款中对本罪犯罪主体认定分析1、在刑法253条之一第一款中,主要约束最有可能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2、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53之一第一款中,犯罪主体扩大为能在从业过程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特殊主体(2)两文件之一款中对本罪犯罪主观方面认定分析1、两文件在犯罪主观方面中皆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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