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

ID:38945791

大小:53.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21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_第1页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_第2页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_第3页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_第4页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谈谈我国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陈 儒 6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

2、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陈 儒 6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陈 儒 6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

3、法完善问题谈谈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问题作者陈 儒 6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我国目前尚没有制定物权法,也没有制定不动产物权登记法,这使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本文拟通过对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基本理论的探讨,以及对我国当前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设想,以裨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4、的基本理论。  1、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法律意义。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指土地及其它定着物之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依法定程序记载于有关专职机关掌管的专门薄册上,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指物权享有与变动的可取信于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现代各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即物权变更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以交付,即占有的移转,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物权以登物权变动之所以要公示,是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具有绝对

5、排他性效力,对物权人的物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犯和不得干涉、妨碍的义务,但如果不能从其外部察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物权公示就是要使物权具有可识别性,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使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其目的就是要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性质及登记机关  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依我国学者之通说,属于一种行政行为,它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机关对不动产物权合理干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

6、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之主办机关,现代各国和地区做法不尽一致,但主要做法有二:一是由司法机关主办。二是由隶属政府的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或“地政事务所”主办。如日本的不动产物权登记为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支局及派出所,在瑞士则为各洲地方法院,在德国为地方法院中设立的“土地登记局”,在英国,统一管理城乡土地权属的登记机构是“政府土地登记局”。  关于登记机关的职责,综合民办各国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做法:  一是登记采形式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申请,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倘若申请

7、登记所提出的书件完备,即依照契据所载的内容,予以登记。至于契据所载权利事项,在实质上是否存在,有无瑕疵,则不过问,登记机关也不承担错误登记的责任。  二是登记采实质审查主义。即登记机关对于登记之申请,除须审查登记书件是否完备外,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事实是否相符,有无瑕疵,也须详加审查,经确定后方予登记。如果登记有错误、遗漏、虚伪,而致权利人于损害时,受害人得请求国家赔偿,但登记机关本身不予赔偿。  三是任意登记主义。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不作强制要求,但是一经登记,则登记具有不可推翻之效力,如登记有错误、虚伪

8、、遗漏而致真正权利人受损害时,登记机关则负损害赔偿之责。  3、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各国民法有以下几种不同的立法例:  一是登记对抗主义。认为不动产物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必须程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效力,但非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法国、日本等国采此立法例。  二是登记要件主义。认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动产物权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