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商标的要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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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二章构成商标的要素沈仲衡主讲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对象以及组成商标的标志。【教学重点】商标使用的主体,组成商标的标志。【教学难点】组成商标的标志,包括视觉商标、非视觉商标及其具体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6年在制定《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时曾经将商标定义为“用来将一个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的看得见的标志”,TRIPS协定第15条规定:“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任何标志或者标志的任何组合,都可以组成商标

2、。”2001年的中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的定义从以上商标的定义看,商标并仅仅是一个单纯的标记,实际是由使用商标的主体、商标使用的对象以及组成商标的标志三位一体的统一物。第一节使用商标的主体使用商标的主体作为商标的所有人,是实际为产品和服务负责的人,他们在实际控制商标的使用,商标的主体就是商标注册人。使用的主体改变了,商标即使不变,其内涵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所以如果

3、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则应当提出变更申请。一、单一主体单一主体,是指商标权人为单独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类主体是商标主体中最为广泛的一类。1982年的商标法对商标申请注册的主体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1988年和1993年的商标法实施体细则进一步细化为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和外国企业。2001年修改商标法确立的主体的范围。(一)自然人2001年修改前的中国商标法律只允许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普通的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单纯

4、的中国自然人一直被排除在权利主体的范围之外。2001年商标法修改时取消了这一限制,从而使任何自然人均可以申请商标注册。这一限制的取消使一些预先储备商标再开办实业的做法成为可能,也使一些拥有个人主页但还没有开始商业运作的个人具有了先创立商标再作价投资的可能。自然人无所谓经营范围,所以商标法实施条例索性对其他申请主体也不再要求提供营业执照,不再要求申报的商品范围不得超过核准或登记的经营范围。而仅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二)法人按照民法通则,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5、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具体分为以下几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联营法人。法人是商标主体中最普通、最集中的一类,商业化的运作毕竟需要一定的规模和资金,没有持续不断的投人,商标的生命也不可能长久。(三)其他组织所谓其他组织,商标法里没有直接的定义,但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解释来理解,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二、共有主体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又可以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就商标而言,单一主体必然会成为

6、它的主要形态,但在企业发生分离或自然人婚丧嫁娶时,共有就会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从商标专用的本质属性来看,商标共有往往是一种不得已的方案,而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商标共有与商标共存不同,商标共存的状况既可能在在先商标人对在后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没有提出异议或争议的情况下自然产生,也可能在协商或法院判决的基础下通过协议产生,但两个商标彼此之间仍然相互独立,不存在共同拥有共同行使的问题。商标共有也不同于在先商标相对于在后注

7、册商标的继续使用,中国1993年开始保护服务商标时,曾允许已经使用的服务商标继续使用,客观上就会与注册成功的同二商标一同存在,但可以继续使用的商标本身并不能注册,也不能扩大使用的范围。根据新的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这主要是指转让或许可使用商标所产生的收益,但这还不能直接等同于商标的共有,因为商标事实上仍归夫妻中的一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自由处分。个人合伙企业的商标是一种事实上的共有商标,个人合伙企业在合作期间注册的商标,应为合伙人所共有,以

8、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使用,不得由其中某一个合伙人单独使用,更不得以其个人名义与他人或其他企业共同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从整体对外来看,个人合伙仍然属于单一主体的商标。共有可以由两种渠道产生,一是原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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