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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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抢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该如何处理2005.9(上)玩验察行政相对人因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采取盗窃,诈骗,抢劫等方式取回自己被扣押的财物,在实践中经常出现.那么,行政机关对于这些扣押的财物是否享有权利,行政相对人能否采取上述方式来对抗行政机关的扣押措施呢?本刊结合典型案例,特邀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抢回自己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该如何处理3;【U侧处埋■主持人:■特邀嘉宾:■文稿统筹:李和仁(《人民检察》责任编辑)于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朝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

2、究室主任,法学博士)于改之(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涛摄影:高洪海案情简介20o2年l2月的一天,张某,王某两人合伙从外地批发市场购进了700箱"金六福"酒.当车路过某县城时,被工商执法部门当场以"金六福"酒箱外包装及酒瓶上的标识模糊不清,标注不全,有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名称,标识的重大嫌疑为由进行扣押并开具了《扣留财物通知书》.酒与车被扣置于工商局大院内,待检验.后张,王二人从原批发商处得知该酒并非假酒,有工商,质检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明.据此他们认为工商局执法不当,遂准备把酒抢回.2002年l2月3

3、0日傍晚,张某与王某来到工商局,骗得门卫杨某的信任进入工商局大院内.当张某将车开出被门卫杨某阻拦时,王某随即冲上去抱住杨某并将其推进传达室,并恐吓说:"你再出来就打死你."杨某遂让他们把车开走.本案在处理中,存在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王某采取粗暴的方式抢回自己在运输途中遭到工商局扣留的"金六福"酒及汽车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工商局对所扣押财物具有法律上拟制的所有权,张,王二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查扣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对负有看管扣押财物的杨某实施了人身强制和胁迫的方法.第二种观点认为,

4、张某,王某二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不当救济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张瓤于安I张朝霞于改之】.29l————●疑案精解玩辁察2005.9(上)■——■疑案精解某,王某二人以暴力相威胁,阻碍杨某执行看管在国家机关内扣押的财物,他们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特别观点■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成立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分开,这对于是否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非常重要.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被推定为有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效力.■工商局的扣押行为只要在程序上合法

5、,就是合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而产生合法占有被扣押人财物的权利.这种扣押是公权力对所有权的限制,在扣押期间原所有权人对于财物的所有权处于一种"休眠状态".工商局占有了扣押财物后,即使原权利人也不得再行使他的权利,因为对于程序合法的行政行为,公民有接受的义务.■张某等人享有取回自己财物的权利,既然是取回自己所有的财物.那么,财产犯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就不具备,张某等人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财产型犯罪.但是,张某等人享有的所有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来恢复.■使用盗窃,抢劫等手段取回被行政机关扣押的财物的

6、行为侵犯的客体并非财产权利.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是对行政秩序的妨害.立法者宜将此类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规定在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在量刑上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同或相似.一张某等人的行为侵犯了工商局的占有权,当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刑法中没有对这种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规定具体罪名,而对国家机关扣押财物占有权的侵犯有具体的罪名规定,如盗窃罪,抢劫罪等,张某等人的行为当然应当适用刑法有具体规定的罪名.主持人: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的时候,往往会发生一些

7、程序上的瑕疵或者实体上判断不当的问题,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进行了扣押.这时,行政相对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劫等方式取回自己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存在不少争议.今天要讨论的就是在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个典型案例,欢迎于安教授,于改之副教授,张朝霞主任共同参与我们的讨论.问题一:工商局的扣押行为的法律性质及效力?主持人:本案中,工商局扣押张某等人的"金六福"酒和汽车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于安:在行政法中,行政行为的成立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分开,这对于是否追究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非常重要.行政行为的生效以其

8、成立为前提,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被推定为有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约束效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一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表明身份,让行政相对人足以识别是代表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二是行政机关应当让行政相对人理解和明白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性质和要求;三是行政机关要告诉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方式,时间.如果某一行为从一开始就不能算作是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行为不成立,就存在自始无效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可以拒绝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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