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护: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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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顾问www.zealhave.comC5TV财产保护: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违法吗?【案情简介】原告:张伟被告:王立朝被告:郑大菊2007年11月5日,原告张伟与陈三毛、李天新到南张羌村郑瑞和家刨树,刨完树后,三人去吃饭,二被告以陈三毛不给被告郑大菊医疗费为由将刨树用的时风牌三轮车、宗申牌摩托车各一辆、油锯一把、大绳两根及桐树、椿树各一棵拉走。原告发现刨树用具及树木不见后,向南张羌派出所报案,二被告以刨树工具不属于原告张伟为由拒不返还,派出所民警让被告郑大菊出具扣押财产清单后,让双方到人民法院处理。原告张伟于2008年1月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

2、讼,并于2008年9月2日撤回起诉,原告于2008年11月26日就该纠纷又一次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返还争议财产并赔偿损失5000元。【裁判要点】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二被告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财产扣押至今,明显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原告提供吴胜利的当庭证言,本院认定双方争议的时风牌三轮车虽然登记在吴胜利名下,但证人吴胜利当庭表示已将三轮车卖给原告张伟并放弃对三轮车的任何权利,原告张伟应为时风牌三轮车的实际所有人,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该三轮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争议的摩托车应属于原告张伟的兄弟张辉,原告张伟虽然不具有

3、所有权,但作为合法占有人,要求二被告返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争议的桐树与椿树在被告扣押阶段已丢失,二被告应当赔偿相应的价款,两棵树是在原告失去控制的情况下丢失,造成树木价格无法评估,故树木的赔偿价格应当作有利于原告的解释,因庭审中原告陈述树木的价格为200元左右,且符合正常的树木价格,因此,桐树与椿树的价格应为2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非法扣押车辆期间的车辆误工损失5000元,因二被告扣押三轮车与摩托车时,该车辆均没有牌照,未办理营运手续,且原告未提供5000元损失的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

4、一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立朝、郑大菊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张伟时风牌三轮车一辆、宗申牌摩托车一辆、油锯一把、大绳两根。二、被告王立朝、郑大菊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

5、原告张伟树木损失200元。三、驳回原告张伟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80元,勘验费300元,合计430元,由被告郑大菊、王立朝负担。【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需要返还原告财物的理由是否是占有不合法?【法律评析】要解答本案的正义焦点,就必须清楚关于占有的法律问题,何为占有、占有有那些法律特征,以及对占有的法律救济。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所以占有是一种控制状态。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不是所有权人。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

6、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这些都是违法占有。探究其历史根源,占有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其法律制度内容十分丰富。占有的含义、构成要件及占有的性质是占有制度的基本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是占有理论研究的基本切入点。占有的含义占有一词最早源于拉丁文pos-sessio,罗马法首先规定了占有制度,其对占有含义的理解是发展变化的。起初占有和持有是被等同看待的,后来出现自然占有和法律占有。大多数情况下,我们指的占有都是指非所有人的占有,也就是说占有人往往对财产不具有所有权。各国民法规定,所有人都有权占有

7、所有物。同时也有非所有人占有的种种状况。在非所有人的占有中,有合法占有和不法占有两种情况。凡有法律依据,即依照法律规定、所有人的意志、行政命令或法院裁判以及其他合法原因而实行的占有,叫做合法占有。反之为不法占有。在本案中,首先是关于摩托车的占有,由于原告已经取得原所有人的授权而事实拥有了所有权,那么被告私自拿走摩托车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对该摩托车的非法占有。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占有保护请求权,它的价值功能在于保护社会平和稳定的秩序,提高对权利保护的效率。并且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占有权请求权在行使方法、性质、功能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逻辑定位上是与

8、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相并立的一种请求权。在权利当事人要求行使这种权利时,那么法律对于这种非法占有,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我们必须明确占有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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