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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财物被取走该如何认定制占毒▲金 。◆法律经纬 。。。。。。16。 ‘‘‘‘ 。。。。。。。。。16。一 2013・7(中) 无行为能力人持有的财物被取走该如何认定 朱罗娜 摘要扒窃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犯罪技术性强,行为多为团伙作案、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 影响社会治安稳定。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的罪状进行修正,第一次将‘扒窃”列入其中,但是目前仍为空白罪状,在司 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扒窃行为,经常出现争议。本文从一个真实案例来厘清扒窃行为与抢劫行为、普通盗窃行为在主客观 行为上
2、的区别和界限,以期达到对该行为正确定罪量刑的目的。 关键词扒窃盗窃抢劫随身携带 作者简介:朱罗娜,浙江省台州市椒江lg.A.民检察院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70・0216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 为目的,在婴儿不能反抗也不知反抗的情况下,持剪刀将丁某孙 第39条将《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 女手上的黄金手链剪走,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
3、三年以 第三种观点认为崔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崔某在公共场所,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窃取老人随身携带的孙女身上的财物,属于 构成盗窃罪。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扒窃行为,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16年 三、观点分析 上述三种观点的分歧在于,本案犯罪嫌疑人崔某的行为是抢 普通盗窃,还是扒窃。笔者赞同第三点观点,试从三者之间的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4、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修正 劫、 案(八),明确将“扒窃”以列举的方式成为盗窃罪的罪状之一,且 联系与区别进行分析:为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不论窃得财物多少,就构成犯 罪,这反映出立法者对扒窃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和决心。 (一)抢劫和扒窃的界限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 扒窃一词是民间通俗用语,引入刑法后目前为止还是一个空 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 白罪状,如16何定义扒窃行为?结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扒窃入 财物的行为。在被害人具
5、有基本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的情 罪需符合以下三个要件:第一,场所要件,需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 况下,行为人的侵害要足以能够抑制或者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 共交通工具,并且应当是不特定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开放式的场 而顺利获得财物,即构成抢劫罪;在被害人无意识能力、无反抗能 所;第二,对象要件,是他人随身携带之物或贴身之物;第三,客观 力的情况下,只要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足 行为要件,取得财物需要以平和而非暴力的的方式。虽然定义明 以使其获得被害人的财物,就应当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民法通 晰,但在执法办案过
6、程中,仍遇到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形,关乎罪与 则》规定,所谓无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 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正确界定,试从以下案例的角度来兼论扒窃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本案中,丁某孙女不满周岁,显然属 的定罪。16 一于无行为能力人,其无意识能力,更无反抗能力。貌似完全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认定犯罪更要从主客观方面进行分析。 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人身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日,犯罪嫌疑人崔某趁台州市椒江区某街道 集市日之际,混入街上拥挤的人流中,走到正推着三轮车
7、行走的 权利,又是其财产权利。盗窃罪侵犯的仅是财产权利,崔某的行 丁某后面,趁其不各,持剪刀剪走坐在丁某三轮车上的不满周岁 为的主要特征是劫取型还是窃取型?崔某到了集市,尾随到丁某 的孙女手上的系有黄金吊坠的手链一根,正准备逃离时,被周围 16身后,趁其不注意,将其所推三轮车内的孙女的财物拿走,主观上 群众发现并被当场抓获,赃物追回。经鉴定,该黄金手链价值人 崔某是想在不被其他人(主要是想不被婴儿的监护人丁某)发现 民币464元。 的情形下取得财物。主观上他是这么认为的,行为上也确实是这 么做的。我们在定性问题上不能将
8、崔某的主观方面与其对丁某 孙女的简单劫取行为割裂开来分析。如果犯罪嫌疑人客观上对 二、分歧观点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心理造成了实际损害,且主观 第一种观点认为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崔某以非法占有 无行为能力人的身体健康或精神、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属于盗窃行为,但是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 16上也想以强抢、吓唬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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