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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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宋代法律制度一、宋代立法思想(一)强化中央集权(二)义利皆重二、宋代立法活动及其法律形式(一)宋刑统(AD963)1、篇章体例——30卷、12篇、502条2、主要特点:(1)篇下详细分门,共分213门(2)附列敕令格式(3)增创“起请”之条3、历史地位——第一部刻板刊印的封建法典(二)编敕——最重要的立法活动1、概念:将皇帝颁行的单行敕令分门别类加以整理,使其上升为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的立法活动。2、发展:(1)仁宗之前,敕律并行(2)神宗变法,以敕代律(三)编例1、概念:作为处理后来同类案件标

2、准的先前成例。2、例的分类(1)断例:指作为后来同类案件定罪量刑依据的典型案例。(2)指挥:指皇帝或朝廷对处理某事所下达的命令。(四)条法事类——创于南宋时期1、概念:指以“事”为分类标准,将敕令格式等法律形式分门别类加以重新组合而成的一种新的法律汇编。2、代表——庆元条法事类三、宋代刑事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变化(一)刑事政策(1)维护地主对佃农的特权(2)限制使用请、减、赎等法(3)增加附加刑、减少死刑适用(4)恩赦泛滥大赦——天下曲赦——一路或一州德音——范围不定(二)刑罚体系1、主刑——笞、杖、徒、

3、流、死折杖法:将笞杖徒流折换成相应的脊杖和臀杖的刑罚制度。(1)笞杖刑改为臀杖,数目从七下到二十下。(2)徒刑改为脊杖,数目自十三至二十。(3)流刑折为脊杖,且就地配役,数目自十七至二十。结果——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死刑——凌迟、杖杀、斩首、绞杀等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将其列为法定刑2、附加刑(1)配役——刺配和不刺面配配役有地理远近、有无附加刑、军役和劳役之别(2)编管——流放他处,由当地官府管辖(3)移乡——犯人依法杖讫后,强制迁徙别州县居住(4)没为官奴婢(5)藉没家财(三)特

4、殊制度1、盗贼重法——神宗年间颁行(1)主要打击谋反、杀人、劫略、盗窃等行为(2)依“重法地法”处罚(3)处刑残忍2、重法地法——在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3、重禄法——神宗年间给吏人厚禄,以求养廉,如犯法从重处罚Q、高薪养廉是否可行?四、民事经济法律制度(一)所有权承认土地私有,严惩盗卖田产(二)契约制度1、田宅买卖契约田宅买卖,需先问亲邻,再经官府确认,缴纳契税,后过割赋税,最后原主离业2、田宅出典契约程序与田宅买卖相同,禁止一物两典3、债务契约买卖契约——绝卖、活卖、赊卖4、借贷契约——限制高利(三

5、)婚姻制度1、禁止五服内亲属婚姻,但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并不禁止2、离婚方面,依然遵循传统,但有少许变更(四)继承制度1、立继:父亡妻在,立继从妻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3、继子与绝户之女皆有继承权(1)有在室女,在室女得3/4,继子1/4(2)只有出嫁女,出嫁女、继子、官府各占1/3(五)禁榷制度——利出一孔指国家对某些物品实行国家专卖制度,以求获取全部利润。Q、为什么要实行禁榷制度?五、司法诉讼制度(一)司法机关1、审刑院:宋时为加强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上诉案件先

6、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2、提点刑狱司:中央在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一般在州设有司法参军和司理参军,分管检法议罪和调查侦讯。(二)司法原则1、初审制度——鞠谳分司指审理与判决分司负责,互不统统,互相牵制,以保证审判公正。鞠司——司理参军、司录参军等鞠司专管狱讼案件的审理而不兼他职谳司——司法参军、法曹参军等谳司专管检法断刑而无权过问审讯2、复审制度——翻异别勘指因犯人翻供或申诉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一种制度,按其形式,可分为移司别推和差官别推。移司别推:对录问翻异和行刑

7、乘冤的案件,由原审判机关改派同级他司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复审形式。差官别推: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级机关差官进行重审的一种制度。3、理雪制度——家属在判决后三年内可提起(三)其它司法制度1、务限法:指在农忙时节不受理民事诉讼,以免影响农业生产的制度。务限期一般为农历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2、诉状受理——职业不同,受理先后顺序也不同士、农、工、商、杂3、司法检验——宋慈的《洗冤集录》洗冤集录——世界上现存第一部法医学著作辽、金、元法律制度一、辽金法制(一)辽代——一国两制“至于太宗,兼制中国,官分南北,

8、以国制治契丹,以汉制待汉人。”——《辽史·百官志》(二)金代——泰和律义二、元代主要立法活动(一)札撒——命令、禁令(二)条画五章——1211年(三)至元新格——1291年元代首部成文法典(四)大元通制—AD1323—二十篇,2539条(五)元典章——60卷10类1、体例上分为10类373目2、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类的体例对明清两代的法典有较大影响三、元代的法律形式(一)条格指皇帝亲自裁定或由中书省等中央机关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主要涉及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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