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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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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管理,推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监督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意识和工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
2、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由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责任主体和相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省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省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市、州和扩权县监督机构进行考核,并对全省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人员进行考核。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监督机构进行考核,也可委托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在各市、州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抽查,并将考核认定结果予以公布。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六条 监督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验证考核,监督人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考核。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考核
4、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机构批准成立,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二、具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文件)。第八条 监督机构专业人员配备的要求各级监督机构应具有以下规定的质量监督持证专业人员并能满足当地工程量的监督需要。(一)市、州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9人,县(市)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少于3人;(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
5、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三)监督人员专业构成合理,建筑工程水、电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市政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与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相配套,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市、州应配备专业的安装人员和市政工程技术人员;(四)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根据考核年度总体情况可适当考虑降低条件。第九条 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资格(一)市、州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二)县(市)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
6、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三)边远山区和少数民族县监督机构法定代表人及技术负责人至少应具有土木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或取得工程类初级技术职称并从事过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条 工作场所及硬件设备配置要求(一)市、州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8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二)县(市)监督机构必须具有固定开展监督工作的办公场所,且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配备计算
7、机4台以上,并能直接进行网上统计上报数据;有能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三)边远山区和经济欠发达县(市)可根据考核年度的发展情况适当考虑降低条件,但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各级监督机构必须配备以下现场监督抽查仪器设备:(1)回弹仪,(2)混凝土钢筋检测仪,(3)测距仪。市、州监督机构应该根据需要配备适应当地工程情况相应的仪器设备。实施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督机构(含没有单列但从事有市政工程监督任务的机构)应根据受监工程特点配备相关仪器设备。第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制度,法律法
8、规规定实行公开的,应当依法公开:(一)办理监督手续程序;(二)监督机构工作内容及办事程序;(三)机构人员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培训考核制度;(四)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五)廉政建设制度;(六)监督档案管理制度;(七)财务管理制度;(八)数据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九)技术标准、规范管理制度; (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十一)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评价制度; (十二)部门职责。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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