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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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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鉴别医疗并发症案例某甲,因妊娠40周伴腹痛于某年2月26日到某镇卫生院待产,因子宫收缩乏力,两天后在局麻+强化麻醉下选择子宫体不行“剖宫产术”,术中顺利。3月7日出院。4月2日因腹部手术切口红肿,疼痛和化脓到该镇卫生院治疗。该卫生院给予红霉素口服,几天后收入住院,给予静注青霉素等抗感染治疗,同时行”切口敞开引流和清刮”期间,众医生对采取治疗的措施意见不一致,治疗无效果。4月27日经患者要求转区人民医院案例治疗。入院后及被诊断为“腹壁切口感染”和“腹壁子宫切口瘘”。区人民医院5月9日行“剖腹探查和腹壁子宫内膜瘘管切除”术,书中发现子宫50天孕大小,未能进入盆腔。与腹前壁广泛粘连无
2、法分离,子宫严重糜烂,成蜂窝状,无法修补,故行“子宫次全切除”和“瘘管切除术”,术中顺利,于6月2日出院。第一次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一次剖宫产术时,手术切口吻合不好,造成感染第二次如镇卫生院时因意见不同,未及时切除瘘管延误时间子宫复旧不好,造成子宫腹壁粘连形成,腹壁子宫切口瘘子宫次全切除结论: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第二次市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三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区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镇卫生院负次要责任区人民医院仅以子宫切口瘘管行子宫次术全切除,手术指症不充分,切除欠严谨第一次剖宫术造成子宫切口瘘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三次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第一次剖宫术后形成的子宫切口瘘,严重感染导
3、致切除子宫属于产后并发症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第四次区法院司法鉴定镇卫生院为患者行剖宫产术,对发生的并发症和子宫切除,应承担责任。区人民医院的治疗行为无过错,承担责任案件解析1、第一次剖宫术后的红肿、疼痛及子宫切口瘘和子宫严重感染确实是并发症2、子宫次切除是这些并发症的最终损害后果,即由并发症引发,但本身不是剖宫术后的手术并发症。因为并非产妇在行剖宫术后都要发生子宫切除。3、结论:不能将子宫次切除当做并发症处理,因此医院不能免除责任,因此不能认为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子宫次切除手术本身无错,但可避免。最终造成不得进行手术的原因系由镇卫生院造成,因此认为第四次判决最为合理并发症的解析无
4、法避免的并发症:用现代的医疗技术可以预见但无法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比如该事件的子宫感染和子宫切口瘘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用现代的医疗科技可以预见,并且能尽义务尽量避免的比如该事件中的子宫次切除术并发症不能作为医院的免责理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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