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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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夫妻关系法什么是夫妻?相爱一辈子,争吵一辈子,忍耐一辈子,这就是夫妻。知识点:夫妻关系的历史沿革;有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重点: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难点:夫妻的财产关系,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共有财产制。第一节夫妻关系法概说一、夫妻关系的性质和内容(一)夫妻的概念和特征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合的伴侣。其特征为:夫妻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的结合、具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是共同生活的伴侣。(二)夫妻关系的概念指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夫妻关系的内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二、夫妻关系法的发展历程(一)夫妻地位立法主义的变迁夫妻一体主义(同体主义)夫妻别体主

2、义(二)不同社会制度下夫妻的法律地位1、绝对不平等时期: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2、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资本主义社会)3、从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社会)三、我国婚姻法对夫妻法律地位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13条)互相忠实、互相尊重(4条)思考:如何实现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未来的夫妻关系是怎样一种关系才算平等?第二节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的总和,这是一种与夫妻身份相联系,但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配偶权配偶权的概念,首先是

3、由英美法系国家提出来的,指的是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关系。从概念上说,学者对配偶权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持广义的观点,认为配偶权是夫妻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财产权;有的学者持狭义的观点,认为配偶权只是夫妻之间在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而我国目前争论较多的配偶权则主要是指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国外的学说和立法在说到配偶权时,往往是采用狭义的观点,即配偶人身权。国外立法规定的配偶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同居义务。夫妻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2、忠实义务。按照一般的观念,夫妻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

4、为婚外性行为。3、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4、生育权。生育权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权利。5、婚姻住所决定权。也称夫妻住所决定权。婚姻住所是指夫妻婚后共同生活的住所。6、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二、我国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阅读教材,思考: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体现在哪些条文?这些条文规定了什么权利义务?《婚姻法》第3,4,9,13—16,22条规定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其内容具体包括

5、:第13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条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是确定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原则和基础。1、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14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对于确定子女的姓氏也有重要的意义。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即姓名权(1)其侧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2)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变化。(3)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子女的姓氏—夫妻姓名权的延

6、伸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注意两点:子女出生后;子女成年后2、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人身自由权)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生育权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16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法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权利。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

7、利要求配合,同时也互负合作义务。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4、忠实义务。《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但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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