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第六章夫妻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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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概述一、夫妻关系的含义社会学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包括: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日常生活关系、情感关系、性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仅指男女双方因合法婚姻而产生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与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基础。有了夫妻关系才产生了其他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一种。家庭关系的概念家庭关系,是指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组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的。家庭中的每个分子为家庭成员。家庭关系即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我国家庭关系的范围夫妻关系;父母子

2、女关系;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家庭关系家庭成员间在共同生产、生活、相互扶养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包括物质的、精神的、情感的等都可以称为家庭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仅指家庭成员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作为家庭成员的特定亲属身份,其相互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家庭成员的特定的亲属身份(如夫妻、父母子女)是发生法律意义上的家庭关系的根据,这种特定身份的亲属是否共同居住生活,并非判断其相互间是否存在家庭关系的依据。例如:成年子女结婚后另立门户,与父母分开居住,但他们与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并不因其居住方式

3、的改变而改变。家庭关系的特点家庭关系是一种最亲密的共同生活关系,最主要体现为家庭关系各主体间的相互扶养、扶助、帮衬、慰籍和照顾。对家庭关系实行法律调整的意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担负着社会所赋予的人口再生产、组织消费和养老育幼等职能。对家庭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对于保持家庭和睦团结,充分发挥家庭的名项职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第一节夫妻人身关系夫妻的人身关系的含义是夫妻双方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关系。包括夫妻相互间享有的权利、自由和承担的义务。(一)夫妻双方各自有独立的姓名权《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确定

4、、使用、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夫妻双方都有独立人格和人格平等的标志。东方中国古代妇女无独立的法律人格。妇女出嫁后必须改用夫姓。新中国建立后先后颁布的三部《婚姻法》都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独立的姓名权,双方并不因结婚而改变姓名。西方古代欧洲妇女出嫁后必须改用夫姓,法律上不承认妻子的独立人格。近现代,西方各国立法对此做了修改。但妇女出嫁后改用夫姓却成为民间源远流长的习惯。(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 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三)夫妻双方有相互忠实义务《婚姻法》第四

5、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四)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计划生育义务的含义1、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依照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承担的义务。2、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共同义务,不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3、实行计划生育不是对公民生育权的否定。案例51——夫妻“互相忠实”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案情简介]上海市一家企业的

6、营销人员曾明与前妻离婚后在常州创业。1999年,通过征婚,他与同是离异的贾雨虹相识。经过几个月的短暂接触,曾、贾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协商,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如发生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但该协议签订后不久,贾雨虹发现丈夫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2000年10月13日晚,贾雨虹得知丈夫在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前妻家中。次日凌晨,

7、贾雨虹便和亲友前往查看,发现丈夫与其前妻都只穿着睡衣。2001年8月,曾明生日那天没有从常州回上海,贾雨虹遂约亲友赶往常州,发现丈夫与一年轻子女同居。危机四伏的婚姻终于破裂。2002年5月,曾明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雨虹以曾明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违约金30万元。[审理裁判]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在婚后曾订立“夫妻忠诚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忠实义务和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做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的“违约责任”。其后,丈夫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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