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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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婚姻家庭制度概说(一)婚姻的概念①古代世俗婚姻观:古罗马;我国古代②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婚姻观——婚姻是一种宣誓圣礼,是“神作之合”,即一男一女是出于上帝意志而结合。③契约说——康德在《道德的形而上学》中说:“婚姻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异性以彼此的性特长为基础的终生交互占有”。④伦理共同体说——黑格尔认为,婚姻的特质在于两个人以互爱互信为纽带,结合为一个伦理共同体,并且由于产生新的生命使之更加牢固。⑤制度说——强调婚姻的社会价值和制度意义,认为婚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婚姻行为就是相关利害关系人

2、对婚姻法律制度的“附和”⑥当代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二)家庭的概念①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本义的家庭是指这样一群人,他们均服从某一人的权力、品格或权威。”其成员包括“家父”及其控制下的一切亲属和奴隶l②在中国古代,家庭主要是指由共同生活的几代父系亲属组成的小团体。l③在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破坏了传统的宗法关系,在组织形式上,大的家庭不断分化,由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占据了主要地位,思想观念上,“个人本位”

3、逐渐取代了“家族本位”,亲属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大大削弱,父系血统观念也发生了动摇l④在当代,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收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联结起来的亲属团体。二、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前婚姻社会”没有后来的婚姻观念和婚姻禁忌,中国古人称为“男女杂游,不媒不聘”,按照恩格斯的说法是“每个女子属于每个男子,每个男子也属于每个女子”。2、群婚制又称集团婚制,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它和前婚姻时代杂乱的两性关系的根本区别是: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1)血缘群婚制:又称血缘婚,是指同辈

4、分间的男女可以互为夫妻,排除不同辈分血亲之间的两性通婚。(2)亚血缘群婚制:又称亚血缘婚、普那路亚婚或半血缘婚,是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但排除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3、对偶婚制是指在母系氏族制度下,属于不同氏族的成对男女,在一定的时期内过着对偶式的同居生活。有三个突出特点:第一,这种对偶是以女方为本位的,男子跟从女子,即所谓“男从女居”。第二,这种同居生活只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没有严格的约束,同居的关系可以由任何一方随时宣布解除。第三,对偶之间是一种单纯的同居关系,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4、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或“单偶婚制”,是由一男

5、一女结成稳定的配偶关系的婚姻家庭形式。其产生经历了三个阶段:(1)父系血统的确认;(2)居住地的改变(3)买卖婚的发生(二)阶级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1)早期残存着原始社会的婚姻习俗,掠夺婚和包办婚盛行;(2)婚姻关系从属于宗法等级制度,奴隶主阶级实行公开的一夫多妻制,奴隶的婚姻由奴隶主随心所欲地支配;(3)在家庭关系方面,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妇女和子女依附家长,没有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l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l(1)包办强迫婚姻。“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我国封建婚姻的主要形式;l(2)一夫多妻制。封建地主阶

6、级实行一夫多妻制,其表现形式是一夫多妾。l(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封建礼法强调男尊女卑,要求女子遵守“三从四德”;已婚妇女必须服从丈夫的意志。l(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家长的权力很大,子女必须绝对服从家长的意志,既没有人身方面的权力,也没有财产方面的权力。3、资本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具有了平等因素;自由婚取代了封建的包办强迫婚,男女平等取代了过去的男尊女卑,家庭成员的民主取代了家长制。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和男女地位平等的基础之上,具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

7、妇女、老人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等特征。但收受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袭。第二节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概念及调整对象(一)概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调整对象——从范围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家庭关系;从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由此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二十八二、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1、奴隶社会由包容习惯、道德和法律以维护宗法制度的礼制规范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制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婚姻家庭制度是宗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当时的礼制规范确认“父

8、为子纲”、“夫为妻纲”为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用刑罚制裁婚姻家庭领域的违法者。2、封建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立法在秦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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