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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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读书笔记--从印刷机到互联网甘东阳2016年5月5日总结导言:1.私人复制:通常是指为个人使用而少量的复制再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非权利人的复制行为)2.私人复制的特点:a.目的是为个人使用;b.数量上为少量;c.性质上为非营利,同时没有给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3.确认间接侵权必先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4.责任规则:是指在版权人和使用者发生利益冲突的诉讼中,承认受害人一方享有权利,加害方应当支付赔偿。印刷时代的版权--复制权1.那时,复制权是版权的核心;复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物质载

2、体接触到作品。2.复制的基本含义:再现、重复。再现是将表达形式在有形载体上固定、展现;重复是指将表达形式在有形载体上的增加,即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1.传统复制活动的特点:A.复制是公开的、有明确目的的行为;B.复制是发行等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4.发行是销售作品复制件;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是:A.转移作品复制件;B.面向公众。5.专有权的分类:A.与复制有关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演绎权;B.与复制无关的权利: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电子时代的私人复制--容忍还是无奈面对新技术利用和复制专有

3、权之间的冲突,各国有不同倾向的立法政策:一、坚持版权的专有性,赋予版权所有人对新的利用方式拥有控制权;二、赋予版权所有人适度的专有权并以补偿代替控制。1.美国--个案认定2.德国--版权补偿金3.互联网传播的传媒特性:A.综合性B.交互性C.高速性4.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运用能使个人轻易地下载和复制各种作品,且成本很低。5.暂时缓存:某些上网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缓存区,将被浏览的网上作品以临时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形成复制件。6.复制发生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任何传播之中。临时“复制件”不可能脱离浏览等

4、操作过程被独立地使用,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因而不能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件。7.暂时缓存的法律地位: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暂时复制的法律定位不存在强制性要求,缔约国无需承担保护暂时复制的义务;二、美国:暂时复制被纳入版权人的控制范围之内;三、欧盟:复制权将暂时复制纳入专有权的控制范围之内;四、中国:我国尚未规定。8.本人认为暂时缓存不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不应受复制权的控制。理由如下:A.暂时缓存是一种客观技术现象,缓存作品行为非行为人追求的目的,也非行为人所能控制;B.从行为的目的角度看,在线浏览

5、是为了获取信息、欣赏作品,而不是为了在内存器和缓存区中制作作品复制件;C.从主观意图上看,用户对此技术现象没有意识或者意识到了也无法控制。9.传统版权法将复制权作为构筑版权法的基础权利的原因:一、在有形的世界里,复制是公开且有明显意图的行为;二、复制行为必然产生有形物件的复制品。10.数字化复制的特点:A.非物质化;B.质量完美无缺;C.成本接近于零。11.作品数字化及网络传输不仅动摇了复制权的基础地位,还打乱版权法权力体系的完美构造:一、复制不再成为准确判断侵权的征兆;二、通过控制复制件来保护版权人的利益不再

6、是行之有效的机制。复制权的限制1.复制权限制的理由:A.基本人权对版权的限制(版权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学文化发展和提高社会公共福利)--版权的保护期制度、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穷竭原则;B.对版权基于公共利益对版权的限制;C.为消除市场失灵对版权的限制。2.权利穷竭原则:其界定了版权人控制其作品利用的范围,当作品的合法复制件售出之后,版权人不得再控制该复制件的使用,合法持有人可以对该复制件行使财产权。3.公共利益:一般是指代表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公共福利有关的利益。(须要将公共利益具体化)2.版权法要解决的市场失灵

7、有两种:A.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无法控制的私人复制;B.由于版权产业形成的垄断势力而导致市场的无效率。5.版权限制的立法模式:一、“封闭式”权利限制体系A.自由和免费使用(豁免行为):指在一定范围(明确规定了,不能改变)内使用作品不必经过版权人的同意也无须支付报酬;B.非自愿许可(不必经过版权人的同意但须支付报酬)1.法定许可2.强制许可二、“开放式”权利限制体系(是指对版权限制规定了一个总的条款,用以判断实际发生的各种对作品的使用是否合法,而不是详尽例举可以豁免的具体行为)6.合理使用的精髓:是允许法官对每一个

8、案件中的具体情况进行斟酌与判断,以确定某个行为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7.特殊情况是指具有某种特殊的或有限的用途或目的,这些特殊情形应当由国内法作出明确规定。8.《伯尔尼公约》的“三步检验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普遍使用的标准,由各成员国国内法加以规定;其实质是提供了一组认定合理使用的测试标准。其步骤如下:一、是否存在特殊情况;是一、复制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是二、也不至不合理地损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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