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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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德国2003年9月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仍然确认了“私人复制权”,但同时又首次规定了著作权人进行反复制的“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是德国著作权法中的一对矛盾,《德国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当前和今后都不能对“出于纯个人使用目的的私人复制”进行限制,而修订后的《德国著作权法》在有关“私人复制”与“技术保护措施”的关系上还需进一步进行调整。  一、“私人复制”与“反复制技术保护措施”  “私人复制”与“有效的反复制技术保护措施”是《德国著作权法》改革中的两个针锋相对的关键概

2、念。当前,欧盟立法对德国立法有着直接的影响,此种影响在知识产权保护法上也不例外。欧盟议会2001年5月22日的2001/29/EG号决议《欧盟法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1]就现代信息社会中著作权法与相关保护法的协调事宜进行了规定,按此《准则》要求,经过长时间的争论,德国立法现在也对其“著作权法”进行了改革,[2]以适应现代社会信息与通讯技术的发展。这次改革,不仅对《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的“个人复制权”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3]而且新增了第95a条,首次规定了保护著作权人对作品实施“有效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

3、。[4]也正是在此处,产生了一对矛盾。私人复制一方面是作品购买人的权利,另一方面著作权人可以使用有效的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私人复制。两者间的对立关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事实上关于私人复制音像光碟和在网上传播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方面的讨论已经持续很久,如何解决保护私人权利和著作权人利益两方面的问题,决定着这次著作权法改革能否成功。9  笔者拟从《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和第95a条的最新立法出发,联系《德国刑法典》有关方面的规定,论述《德国刑法典》的适用是否会对改革后的《德国著作权法》的执行具有影响,反复制的技术保护措施会

4、不会导致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新问题。这里论述的问题并不是与现实无关的法律文字游戏,在2001年德国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可以说明此研究的实际意义:某用户购买了被著作权人实施了保护措施的光碟后,既不能在自己的电脑上播放,又不能进行复制,因此用户向在慕尼黑的检察院提起对德国某大型音乐公司(BMG,BertelsmannMusicGroup)的刑事诉讼。这个初看不合情理的诉讼,居然把对作品采取保护性技术措施的著作权人卷入刑事调查之中。  二、“私人复制权”的法律背景  虽然科技的发展改变了私人复制的方式和可能性,但德国立法者这次

5、对著作权法进行改革的背景与20世纪60年代的改革情形区别并不是很大。  (一)1965年的著作权法改革  1965年修改前的《德国著作权法》对“个人使用的私人复制”没有作出严格的限制。其原因非常明显,因为在1965年前私人还没有具备这方面技术上的可能性,即使社会上有少数复制现象,也不会对著作权人造成严重损失。私人复制的作品在质量上也无法与原件相提并论。  20世纪60年代初情况有了改变,德国立法机构于1962年提出了改革《德国著作权法》的草案,原因是:近几年来技术的发展使私人复制成为可能,由此给现行著作权法造成适用上的

6、困难。这种新技术有磁带录音机、微型胶片复印和随后改进的更先进的复印设备等。通过录音机和磁带技术的发展,人们可以使用廉价的方式来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这种复制磁带与原版唱片的质量相差无几。9  在此背景下,人们在当时要求对《德国著作权法》进行改革和反对复印就不足为怪。当时的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禁止私人通过磁带录音对唱片复制。即便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依据他们对法律的理解,与原唱片无很大差别的私人录音复制是不合法的:首先,过多的私人复制会影响唱片的销售,使著作权人利益受损;其次,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利用可能性应该归入惟有著作权人

7、可以支配的创利权之下。虽然联邦最高法院有这种看法,但当时的立法者起码还尊重了个人复制的合法性—虽然立法者承认逐渐增多的私人复制的确会减少著作权人的销售收入,然而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将会发现,原先仅仅在录音工业中使用的复制技术会被私人使用。但是,如果禁止私人复制,不可能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德国基本法》第13条规定的私人住宅不可侵犯的原则)。所以立法者主张,一方面放弃禁止私人复制的提议,继续承认“不受技术发展限制的私人复制权”;另一方面,作为对版权人的补偿,对其作品的创利占用权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其后,引入了复制

8、机器及媒介(如音像及数据拷贝机和空白磁带等)的生产厂家支付版权费来补偿版权人利益的做法。[5]1965年的这种解决办法不仅通过保护私人复制权及生活空间体现了民主思想,而且也可以通过调整厂家付费标准赋予法律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今后技术不断发展的新情况。 如果把当时的著作权法改革的原因与目前著作权法改革的原因相比,不难发现,今天所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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