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私人复制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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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时代私人复制问题探究【摘要】版权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复制技术发展史,数字时期,一方面复制权有所扩张,另一方面私人复制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容易,其合法性也受到各种质疑,使用者的愀人复制杖'面临各种行使障碍,冲击了模拟时期业已建立的平衡状态,数字时期的版权立法应当在考虑私人复制新特点的基础上,既保障版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又保证使用者为个人目的使用信息的自由,实现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关键词】复制技术发展;私人复制;合理使用;利益平衡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7-02—、复制技

2、术发展对私人复制法律性质定位的影响解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首先需要我们从复制技术发展的历史上来界定私人复制行为的法律定位,“私人复制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私人复制'的合法性或侵权性的界限何在,即私人复制在多大程度上或者各种复制表现形式是否全部是“合理使用”的问题。(-)技术变革中私人复制认识的变化对私人复制行为法律定性的回答,我们需要追溯版权法及复制技术发展的历史,尤其是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对私人复制行为定性的影响。版权发展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印刷版权、模拟版权、数字版权时期。复制技术的发展不断影响着版权人复制权的效

3、力范围,它的另一方面体现为社会公众对信息获取自由的变化,复制技术的进步影响着版权法所调整的既有的利益平衡状态,伴随着这种个人的复制行为对版权人权利和利益的影响程度的变化。在印刷版权时期,版权法基本不规制私人复制问题,原因在于非营利性的个人复制几乎不存在,即使存在个人对作品的复制,也仅仅是个别的、少量的并且这种复制仅仅存在手抄范围内,而这对作者经济利益的影响微乎其微、法律没有规制的必要。模拟版权时期,这一时期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等设备使得作品复制的成本降低,复制变得容易,任何个人都可以为任何目的复制作品,私人复制行为日益普遍并且开始影

4、响到作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因此版权人不能再容忍社会公众免费的私人复制行为游离于其专有权之外。①其固有的保证社会公众信息获取的正当性受到怀疑,因此,各国开始思考如何处理专有权利和私人复制之间的关系,探索各种措施对这种作为合理使用制度之一的权利限制进行反限制。在美国,除法律和既有判决确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如图书馆少量复制、家庭非商业性的录音录像),私人复制的性质十分模糊,须由司法作个案认定;德国则一方面继续保持私人非商业性复制版权作品的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收取一定版税补偿版权人因私人复制遭受的损害,让版权人和使用者都能得到更公平的对待。②这

5、些探索基本维持了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数字版权时期或者网络版权时期,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任何作品都可以无差别的转换成具有相同本质的数字代码进而实现作品的复制,数字时代的私人复制比任何时期对版权人经济利益的影响都大,版权人难以实现对作品应有的控制力。在复制与反复制的较量中,人们发现数字技术前所未有地渗透到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深刻地改变着每个人的观念和行为方式,结果使许多现实世界已形成的规则和惯例都不能继续发挥作用。③关于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的性质也形成了侵权论和合理使用论的两种对立观点。另一方面,技术保护措施的利用,

6、导致了版权保护和权利限制和例外的矛盾,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既有的版权人和知识产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状态被打破,迫使立法者不能不重新审视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的法律定位问题,开始探索包括补偿金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平衡机制。(二)数字环境下私人复制作为“合理使用”的具体划分尽管数字技术对著作权人的市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但基于公共政策及平衡版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信息利用的利益的需要,在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合法性仍具有正当性,这是知识产品公共产品属性的体现同时也是广泛存在的社会需求的必然要求。立法者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必须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能够在多大

7、程度上激励创造者并在多大程度上使公众获得利益;二是在多大程度上垄断权的授予会危及公共利益④。考量的结果是一方面授予版权人专有复制权另一方面对复制权予以限制,作为一种利益平衡的机制无论是在印刷版权时期还是模拟、数字版权时期,私人复制作为合理使用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我国版权法对私人复制的肯定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私人复制的目的包括“个人学习^研究票『欣赏”三种理由。而考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基本没有哪个国家将“欣赏”作为合理使用的理由。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复

8、制尤其是音乐、美术、电影作品的复制,大多是为欣赏的目的,复制减少了实物作品的购买,这确实严重损害了版权人的市场利益。因此作为合理使用的私人复制不应当包括为"欣赏”的目的,我国著作权法面对数字环境下为欣赏目的的大量私人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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