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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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修订草案)(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医疗卫生适用本条例。农村医疗卫生包括下列内容:(一)基本医疗;(二)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三)药品供应保障;(四)妇幼保健;(五)疾病预防控制;(六)卫生监督;(七)中医药卫生;(八)爱国卫生;(九)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十)其他医疗卫生工作。第三条农村医疗卫生应当遵循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

2、与的原则,农村医疗卫生的目标是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11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政府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村医疗卫生投入的主要责任,根据本地实际,合理安排农村卫生经费。省人民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和人员培训等给予支持,并

3、对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给予重点支持。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水利、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及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农村医疗卫生机构11第八条设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第九条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服务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承担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第十条每个乡镇应当设置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所卫生院应当配备与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相适应经过专门培训的预防保健人员。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事项由其主管的县级卫

5、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等综合服务,承担对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内的公共卫生管理。第十一条每个村应当设置一所卫生室。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和转诊服务。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11建

6、立和完善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的工作制度,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支持可以采取对口支援、巡回医疗、技术指导、人员交流和远程医疗指导形式施。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其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购置设备,补助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补助方式可以采取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以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中补偿。第十五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

7、、储存、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标选择的企业统一配送。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安全和质量实施监督考核。监督考核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三章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第十七条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方可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开展服务。11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当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尚未

8、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方可在村卫生室执业:(一)具有大专以上国民教育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并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三)农村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中医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考核合格的。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卫生人才培训计划,组织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继续医学教育、进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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