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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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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第一条为发展本省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提高医疗卫生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福利事业。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第三条农村医疗卫生工作的目标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参与,中西医并重,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针。第四条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是指县、乡(镇)、村的医疗卫生工作,其内容包括:(一)健康教育;(二)卫生防疫;(三)妇幼保健;(四)医疗;(五)药品监督检验;(六)群众性卫生活动;(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6
2、(八)其他医疗卫生工作。第五条鼓励、扶持发展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保护、开发和利用农村的中医药和民族医药资源。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享受医疗卫生保健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七条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在农村。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把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县级医疗、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等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指导和帮助乡(镇)、村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工
3、作,提高乡、村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第十条乡(镇)卫生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全面承担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工作的任务,协助村公所(办事处)管理村卫生所(室),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乡(镇)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16第十一条行政村(办事处)应当建立村卫生所(室)。边远、分散的山区可以由村卫生所(室)或者乡(镇)卫生院派出人员设置医疗点。村卫生所(室)应当按每千人口配备1至2名乡村医生,有两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所(室)至少配备1名女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可以由村公所(办事处)管理,也可以实行村办乡管或者乡、村共管。县、乡
4、(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领导、集体扶持、多方筹资、量力而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鼓励和扶持农村建立合作医疗制度。第十四条支持、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在农村兴办各种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16在农村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审批和管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行医。第十五条本省的高等医学院校应当有计划地举
5、办农村医疗卫生急需专业的大专班、委托代培大专班,为农村培养实用人才。中等专业卫生学校应当以培养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为主要任务,并有计划地举办乡村医生培训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农村医疗卫生人员,不断提高其思想和业务水平。第十六条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以考核其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男性工作满三十年、女性工作满二十五年,离退休后,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在县城安置。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满十年以上
6、仍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其子女报考省内医学院校,在录取时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在边境地区、贫困山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应当给予照顾,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16第十七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做好本职工作。第十八条省和地、州、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县、乡建立对口支援制度,每年必须组织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下乡的工作实绩和时间,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7、的条件之一。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支出增长的比例,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并保证公用经费的同步增长。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机构实行全额拨款,业务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专项安排。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药品检验机构的服务收入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定,全部留本单位使用,不冲抵、不削减事业经费拨款。服务收入按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的防疫保健组及贫困乡(镇)的卫生院实行全额拨款。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海外同胞自愿捐资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第二十条县、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房屋和设施建设,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优惠税率和免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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