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ID:38688530

大小:181.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6-17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1页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2页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3页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_第4页
资源描述:

《奉课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环罚字〔2018〕62号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美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626694219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滨江路宏升酒店四楼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9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亿海梦享江城项目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以上事实有下列证

2、据为凭:1.《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3证明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4有限公司建设的亿海梦享江城项目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二)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

3、洗。……”的规定。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0月24日向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18〕5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18〕50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向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亿海梦享江城项目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配套的沉沙井和截水

4、沟,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2018年11月27日,4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复查,该公司已配套建设沉沙井和截水沟。本次处罚,鉴于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故适当从轻裁量。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

5、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元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单位处罚款肆万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蒋德川处罚款壹万元。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结案。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6、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12月14日4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