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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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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奉节环罚字〔2018〕69号被处罚单位: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MA5YQ0PC6F地址: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魏家社区6组114号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0月16日对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其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在奉节县西部新区魏家社区建设的石材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1.《奉
2、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3证明4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在奉节县西部新区魏家社区建设的石材加工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12
3、月21日向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奉节环罚告字〔2018〕6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奉节环责改字〔2018〕66号),告知其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厂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4、价文件,擅自于2018年4月开工建设,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4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次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及危害后果,按照该项目总投资额(23万元)的百分之三裁量。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
5、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奉节县夔豪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玖佰元。罚款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后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回单交至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结案。逾期如不缴纳,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6、3%加处罚款。4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奉节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奉节县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12月27日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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