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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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万环执罚字〔2018〕158号被处罚单位: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MA5YNWLB33法定代表人:彭晓菊经营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向坪10组22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经调查核实,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锯木面、麦麸、豆薄、玉米芯面露天堆场未设置不低

2、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5-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8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

3、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梁伦坤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2、2018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所作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2018年7月3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资料。  证据1、2、3证明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锯木面、麦麸、豆薄、玉米芯面露天堆场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

4、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  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7月3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环执改〔2018〕3-52号),责令改正。2018年7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向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送达《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万环执罚告字〔2018〕144-5-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收到《重

5、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2、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

6、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3、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环保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环保法制观念,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5-违反本法规定,有

7、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对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决定:1、责令改正;2、罚款壹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重庆市万州区壤敬农业有限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万州

8、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规定通过指定银行将罚款缴至重庆市万州区财政金库。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及复印件报送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万州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万州区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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