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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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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渡环执罚〔2018〕55号被处罚单位: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礼住址:重庆市大渡口区白沙沱新华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054842588N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经调查核实,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8年7月10日,我队执法人员对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该公司位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白沙沱新华后街,主要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生产,但因料仓一台雾炮机正在进行技术改造,导致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以上事
2、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2018年7月10日《现场视听资料》。-3-2.2018年7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据1-2证明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搅拌站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3.营业执照。证明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为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大气污染重点控制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混凝土搅拌站。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成企业,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关闭;对临时建设的,应当在其许可到期时自行关闭。现有混凝土搅拌站应当按照要求落实储存、生产、运输等环节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并按照要求清洗混凝土搅拌、原料运输车辆”的规定。根据查明的事实,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8年8月7日向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渡环执罚告(听)字〔2018〕63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告知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中,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3-鉴于该公司积极完成了整改,依法予以从轻处理。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
4、以为戒,加强环保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法规意识,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现有混凝土搅拌站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控尘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建工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予以如下行政处罚:处罚贰万贰仟元罚款。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交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
5、1510907。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3-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庆市大渡口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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