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修改稿)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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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2002年2月1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

2、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号令)执行。  依法必须

3、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执行。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有关规定。  第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  第六条

4、 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

5、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九条 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15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  (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  (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检查项目审批程序、资金拨付等资料和文件;  (二)

7、检查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三)监督开标、评标,并可以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四)向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招标公证机构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五)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六)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可以联合国务院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开展工作,并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稽察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泄漏知悉的保密事项,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直接参与评标

8、。  第十二条 稽察人员与被监督单位的权力、义务,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6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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