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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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8 号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6号令),特制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现予公布,并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一月十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

2、暂行办法(2002年2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令第6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

3、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令第3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令第4号)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

4、告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令第9号)执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国家计委令第5号)有关规定。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

5、和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第六条通过招标节省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诉。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国家计委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

6、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诉和举报,国家计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式。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抽查。经常性稽察项目名单由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第九条列入经常性稽察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核准的招标事项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售前15日15个工作日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情况和时间安排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招标人应

7、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第十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有关招标投标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二)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资料,对

8、其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核实。(三)监督检查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定标过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格审查文件规定,并可进行相关的调查核实。(四)监督检查招标投标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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