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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8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相关政策介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介绍2背景知识目录1政策介绍23核算规定3第一部分背景知识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在缴纳营业税。第一阶段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展“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试点。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
2、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4(一)改革目的扩大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减轻税收负担优化税制结构提升管理效率助推产业融合促进经济发展5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二)我国现行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1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3部分例外(建筑安装企业)4兼营及混合销售制度6(三)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
3、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2.计税方法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7(四)行业选择1.5个行业。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8(五)行业对照——交通运输业营业税:交通运输
4、业(一)陆路运输(二)水路运输(三)航空运输(四)管道运输(五)装卸搬运增值税:交通运输业(一)陆路运输服务(二)水路运输服务(三)航空运输服务(四)管道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业)9(六)行业对照——现代服务业营业税(一)其他服务业(二)广告业(三)交通运输业(四)其他增值税:现代服务业(一)研发和技术服务(二)信息技术服务(三)文化创意服务(四)物流辅助服务(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六)鉴证咨询服务10第二部分政策介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地位:营改增纳税人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结构第二章应税服务第五章纳税、扣
5、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六章税收减免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1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13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关注点: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2.连续不超过12个月3.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
6、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4.应税货物与劳务、应税服务分别核算5.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14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关注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15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八条 应税
7、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16第二章 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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