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

ID:38632468

大小:4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6-16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_第1页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_第2页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_第3页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_第4页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关于衔接模式解读、实践剖析与路径选择作者:徐艳发布时间:2012-10-1815:15:13--------------------------------------------------------------------------------一、问题的提出案例一:某市区工商局工商所接收到当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超市购买的大米质量与标称不符,工商所在组织调解过程中,及时委托市计量所现场对该批大米和该超市使用计量器分别进行了称量和校验,调解员再依据计量和校验结果按照程序对双方当事人开展了调解工作,但就赔偿问题

2、双方产生了分歧。消费者正要诉至法院时,工商所请来了当地法官,在参与法官明之以理、晓之以法的进一步调解下,最终达成超市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双倍大米的调解协议,并申请当地法院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及时履行了调解协议。案例二:2010年6月6日,段某在某市某一酒店出席结婚庆典时,被A婚庆礼仪公司施放的冷烟火炮炸伤。A支付部分医药费后不同意再行支付赔偿费用,并称所用冷烟火系从B处采购。段某索赔未果遂以A和B为被告诉至当地法院。在庭审过程中,A称B所销售产品为“三无”产品,事故发生原因应为其提供的冷烟火存在质量缺陷。B则称事故的发生根本原因

3、在于A燃放烟花方式不正确。该案的焦点问题便归结于究竟是何方的过错,事故发生原因到底是否为产品质量问题。A和B均向法庭提供了各自的烟火样品,甚至请求法官允许当场进行燃放检验。这对于专攻法务的司法机关就几近于要哭笑不得了,不得不中止审理而求助于有关消费主管行政部门专门的质量鉴定和检验。现代消费纠纷由于其专业性、复杂性、频发性等原因,给纠纷解决带来新的难度。而行政调解,鉴于行政机关的管理经验、专业知识以及法律知识,再加之其天然的权威性,在解决此类纠纷中无疑具有独特的优势。但由于我国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未能形成衔接互动机制,极大地阻碍了行政调解解决消费

4、纠纷的功能作为。从以上两例的对比中可见一斑:案例一中在消费纠纷行政调解遭遇法律障碍时,适时地形成了与司法部门的联合调解且大胆进行了对行政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的实践,最终圆满解决纠纷;案例二的消费纠纷直接被诉至法院,结果因其司法本身的局限性,如其受特定领域知识的局限,面对涉及到现代产品质量缺陷的如此专业性问题,仍只有请消费行政机关介入。这一成一败的消费纠纷解决实例,实则投影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必要性,而这恰是现代热调解中被冷落的一隅。二、我国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衔接的现状分析(一)衔接机制运行基础1立法现状关于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

5、依据主要在《消法》第34条第(三)款,即将行政调解置于申诉活动中,基本上属于消费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附带性工作。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工商行政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9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调解协议一般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寄希望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既无强制执行力亦无终局效力。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其间提及了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七种衔接方式,即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公证执行效力、支付令效

6、力和司法确认效力,诉前委派行政调解、诉后委托行政调解或邀请行政人员共同调解、法院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2运行基础薄弱之障碍以上可得,关于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触及并不多,于立法层面更是触之寥寥。上述有关立法一则对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定性不明,法律地位欠缺,极易使消费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在调解职能上出现错位、缺位或越位而失去其正当基础,亦降低了此解纷渠道的公信度和应用力;二则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程序的效力不明,尤其调解结果缺乏约束力,如当今大调解中为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调解协议所确立的生效要件,就出现了将行政调解协议人为地纳入“人民调解”范

7、畴的实践操作,由此反而混淆了行政调解的概念,远离了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专业性与特定权威性的本质特征;三则《若干意见》虽为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司法指导和保障,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规定,并非制定法律,真正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规范,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消费纠纷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如何有效衔接的困惑。如上有关立法上的空白或模糊,便将导致其机制基础薄弱,运行也就出现必然的障碍。(二)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1地方化的探索途径我国沿海地区如厦门、福建等地,在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纷机制和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8、等现代纠纷解决新理念的推动下,对消费纠纷的行政调解与司法程序的衔接进行了大胆地探索。以福建三明市为例,去年3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