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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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景区内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景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景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第四条景区在辖区工商局(所)的指导下,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以下简称维权站),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景区消费投诉电话。第五条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景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维

2、权站工作人员投诉。第六条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任何1名景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景区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维权站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在争议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指引双方到景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景区经营秩序的影响。第七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维权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协商无法和解的投诉,要防止矛盾激化。第八条消费纠纷调解时,维权站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消费纠纷和解率达到95%以上。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

3、助双方当事人向当地消协、辖区工商所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第十条维权站工作人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景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第十一条景区定期组织维权站工作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第十二条维权站工作人员要做好消费投诉和调解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定期对消费者投诉相对集中的问题,向工商等有关部门汇报。宁夏回乡文化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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