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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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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期还本付息长期债券投资计价问题的探讨 作者:于富生教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载于《对外经贸财会》2000.5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其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如何运用实际利率法,《投资》准则“讲解”部分指出:“……在这种情况下,按实际利率法分摊债券溢价或折价,应先将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折算为年金,在此基础上再计算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但在会计分录中,当期应计利息,仍然应按照票面利率和票面价值计算的金额确认。”并举例说明了具体的处理方法(见《投资》准则“讲解”部分“十、长期债权投资的其他问题”中的第一个例子)。 笔者认为,该例在运用实际利率法
2、方面,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将按单利计算、全部只能于债券到期日才能收现的债券利息,人为地转换为假设按复利计算、并于各年末分别收现的年金形式,依此确定各期的溢价摊销额,必然会导致各期利息收入的确认以及期末长期债券投资的计价出现偏差。我们知道,实际利率法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投资成本与该项投资的未来现金流入的现值相比较的原理,推算投资的实际利率,然后以每期期初债券投资的余额乘以该实际利率,确定各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再以确认的利息收入与同期债券的名义利息的差额作为当期应摊销的溢价或折价。可见,这种方法的根本特点是,不仅强调与债券投资有关的现金流量的绝对额,而且重视相关现金流量的时间
3、分布。由于债券投资利息的流入时间是影响实际利率的关键因素之一,因此,在随后运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各期的利息收入,同时对期末债券投资(包括对期末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计价的情况下,就必须考虑应收利息的现金流人时间,否则便与实际利率法本身的原理相悖。但该例在运用实际利率法时,在确定各期应摊销溢价的过程中,人为地改变了各期债券利息的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本来全部48000元利息都要在债券到期时才能收现,但该例人为假定在每年末等额收到8054元利息,并以此作为确定各期溢价摊销额的主要依据。这样的假设或人为的转换,虽然不影响债券持有期内的利息总现值,也不影响债券持有期内应确认的利息收入总额和摊销的溢价总
4、额,但它显然会导致全部债券投资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在各年度之间的不合理分配,也会导致期末债券投资的计价不合理,从而失去应用实际利率法的意义。 (二)与上述第一个问题相联系的是,各期末应收利息的计价,不符合实际利率法的原理。该例中,各年应计利息是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计算的金额,每年9600元,但它们都要在债券到期时才能实际收到。也就是说,各年应计利息是按未来现金流量的非折现金额计价的,这显然会导致资产高估。笔者认为,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的各期应计利息本身也是一项长期资产,它构成长期债券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投资》准则第14条有明确规定:“对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投资,应计未收利
5、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问题是,应按怎样的金额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对此,《投资》准则的正文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如果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则可以按当期应计利息的未来应收金额增加投资的账面价值。因为直线法本来就是一种简化的摊销方法,它不可能合理确认各期的利息收入,也不可能对期末债券投资进行合理计价。但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各期应计未收利息不宜按到期应收金额来计价,因为这样会导致期末资产的高估,与运用实际利率法的初衷相违背。 (三)各期利息收入的确认与溢价摊销额的确定二者相互脱节,违背了实际利率法原理。如前所述,运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本应确定应
6、确认的利息收入在先,确定应摊销溢价或折价金额在后,利息收入的确认与摊销额的确定是紧密联系的。而该例中,各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并不是溢价摊销表上的利息收入栏的金额,而只是当期按单利计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减去溢价摊销额的差额。例如1995年的利息收入为8929元(9600—671),1996年的利息收入为8870元(9600—730)。它们既不是债券面值和未摊销溢价之和乘以实际利率的乘积,也不是期初债券投资总余额(包括应收未收利息)与实际利率的乘积。这样确认的利息收入与债券投资的余额及实际利率都无直接关联,其结果自然会令人费解。 从理论上讲,在实际利率法下,各期确认的利息收入应该与期初债券
7、投资的余额成正比,即:如果债券投资的余额逐期增加,则确认的利息收入也应逐期增加,反之亦然。然而在该例中,长期债券投资的总余额(包括应收未收利息)是逐期增加的,而确认的利息收入却逐期减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对长期债券投资计价的改进意见 笔者认为,在到期还本付息的长期债券投资存在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根据重要性原则,如果债券期限不长,利息金额与溢折价金额不大,则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溢折价,以简化会计处理。如果债券期限较长,利息金额与溢折价金额较大,则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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