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2-3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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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比较I概述四三二一基本原则基本特征分类定义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保险。财产泛指一切可以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物品,利益是指由于财产价值和人类社会行为的变化对于当事人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被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责任。标的包括:各种动产、不动产、在产品、产成品、预期利润、运费、信用、责任等。财险定义人身保险定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老、病

2、、残、亡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财险分类——按保险保障范围进行分类财产损失保险标的:有形的财产.责任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标的:经济合同所确定的预期应得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经济利益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火灾保险汽车保险工程保险航空保险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人身保险。.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

3、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死亡或残疾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人身险分类——据《保险法》基本特征ClicktoaddTitle2保险金交付原则3保险期限4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1保险金额的确定保险标的可否估价性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可以。有形财产本身就有客观的市场价;对于无形财产而言,投保人对其具有的经济利益也必须是确定、可以用货币来估算的。不可以。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而无论是寿命还是身体,都无法用货币来度量价值,因此不

4、可估价。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依据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而确定保险金交付原则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保险期限财产保险人身保险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性质除意外伤害保险外,大都属于长期性质,保单持续数年至数十年基本原则财产保险最大诚信保险利益损失补偿代位求偿分摊原则近因原则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最大诚信近因原则原则案情:2000年10月27日,原告王金虎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

5、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王金虎投保主险平安康泰人身险,保险金额为20000元,附加险为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100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还规定了十一项免责条款,但合同中没有约定原告如受第三人侵权而得到第三人的赔偿,被告可以对第三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不支付保险金。保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03年8月6日,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因与案外人侍海

6、龙驾驶的小客车相撞而受伤。经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用20195.57元,该医疗费用由肇事车主支付了13600元,原告支付了6595.57元。此后,原告依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被告主张意外伤害保险金1000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保险金6595.57元,拒付差额3404.43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3404.43元。   被告辩称,保险实行损失赔偿原则,在本案中原告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只有6595.57元,对此被告已进行了足额赔付。现原告要求取得损失以外的利益于法无据,故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判决:2005年6月

7、2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保险法第二条、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金虎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3404.43元。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评析:一、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人身保险之所以不实行损失赔偿原则的主要理由在于人和财产的区别,人和财产的最本质的区别在于人具有感觉、思维和精神,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医疗、误工、营养、交通等物质损失当然是可以计算的,但因事故而造成的生理和心理痛苦却是无法衡量的。如果保险法不考虑人和财产

8、的本质区别这一因素,区分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也就没有实质意义了。另外,从保险法律的文字表述上也可以看出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赔偿原则。无论是保险法总则、分则,还是保险规章,对财产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赔偿”来表述,而对人身保险支付保险金均用“给付”来表述。二、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约定实行损失赔偿原则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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