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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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一章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依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情形时,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人身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一)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生命或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只能根据投保人要求投保的保险金额来确定。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保险金定额给付合同,这是与财产保险合同的最显著区别。(二)人身保险

2、合同的保险金额主要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交费能力、保险利益状况以及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等因素来确定。(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具有储蓄性。  除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少数定期死亡保险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可以享受财产保险所没有的储蓄权利。(四)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都比较短,如一个年度或一个航程。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则较长,少则几年,多则几十年直至被保险人的终生。(五)人身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保险费在初期年份较多,以后逐年减少,以避免健康者不愿投保,弱者想投保却又交不起保费的这种不稳定的情

3、形。从而呈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六)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超额保险、重复保险和代位追偿的情形。二、人身保险合同分类(一)根据保障范围划分,可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三种。  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人身保险中最基本的险种,它是以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内死亡或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一般包括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和年金保险等。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致伤残或死亡时,依约领取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指被保险人由于疾病致残或失去劳动能力,依约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4、。(二)根据被保险人的多少或投保方式来划分,可分为单独保险、联合保险和团体保险三种。  单独保险即以个人为投保人的人身保险。联合保险即把有一定利害关系的两人或其以上的人(如夫妻、父母子女等)视为一个被保险人整体,并以其中之一人死亡或达到法定年龄尚生存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团体保险是指由社会团体为其全体成员投保的人身保险。(三)从保险产生的根据可将人身保险分为强制人身保险和自愿人身保险。  前者又称法定人身保险,是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强制形式来实施的,后者的产生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三、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性质与一般财产保险

5、合同不同,保险人在保险单通常使用一些条款来扩展或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常见的特别条款有下列几种。(一)可保利益条款可保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核心,一般来说,投保人对下列对象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包括①本人;②有婚姻及血缘关系的亲属;③有契约或债务关系的人;④为本人管理财产的人。投保人可以以本人为保险标的,也可以以第三人为保险标的投保人身保险,在前者情况下,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

6、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二)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诈欺条款,不可争议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的抗辩权,在保险合同生效2年后不得行使的合同约定。(三)年龄不实条款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因此填报年龄也属如实告知事项之一。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

7、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四)宽限期和复效条款  由于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为了使保险单不致因

8、投保人偶然遗忘或经济困难未能按期交费而导致合同失效,人身保险合同一般订有宽限期条款和复效条款。宽限期条款是指对到期未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法律上提供一定的宽限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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