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讲义18(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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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商行为法第二十章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1课时)(赵商法665-699页,以教材为主,简单讲解,补充讲义内容)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种类补充:掌握第一种、第五种分类即可三、人身保险的特殊规定(一)保险利益(已有前述,不再重复)(二)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4条(三)为无民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时的特殊规定(同上)《保险法》33条(四)宽限期、中止、复效的规定(09版保险法改动较大,)1、人身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投保人自保险人

2、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内)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3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2、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

3、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人寿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解释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前,必须先介绍一下自然保险费与均衡保险费的区别。在人寿保险中,如果被保险人按其年龄和在未来一年内的死亡概率逐年支付保险费,则该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自然保险费。在自然保险费模式下,因为一般来说年龄越大,死亡概率越大,因此在保险金额相当的条件下,被保险人为参加保险而支付的保险费将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年增多。而被保险人的劳动能力与收入能力却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因此其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但是由于保

4、险费的高昂却往往不得不退出保险。上述现象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而言都是不利的,因此为避免自然保险费的弊端,现代人寿保险通常通常把保险期间延长,一般长达数年或终身,在保险期间,每年支付一次或数次保险费,每次支付的金额相等。在保险期间前一阶段,支付的保险费多于按照被保险人的死亡概率确定的自然保险费3,多出的部分由保险人进行投资增值,形成保险责任准备金;而在保险期间的后一阶段,每年支付份额保险费少于自然保险费,不足部分由以前形成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加以弥补。这种保险费收取模式被称为均衡保险费综上,在均衡保险费模式下,在保险期间的任何时刻,均存在一定金额的保险

5、责任准备金。而保险责任准备金相当于投保人预付的保险费,其所有权归属投保人。当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因某种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则保险人应当将保险责任准备金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给投保人。保险责任准备金扣除手续费的差额就是人寿保险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可见均衡保险费收取模式是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产生原因。四、几种主要的人身保险合同(一)人寿保险掌握其概念、特征、合同种类、简单人寿保险合同、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的概念、特征即可五、财产保险合同(赵商法665-681页)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即可保险业法律规范部分时间所限,也不是历年司法考试

6、的重点,自行掌握。注意其体系与证券法极为相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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