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游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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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遊戲發展陳秀才教授一、定義:1.杜威認為,遊戲係日常生活中,除工作或直接與個體的生存有關的活動之外的活動,即較能自由、自在、自立、自動展開的活動,活動本身就是目的,就是喜悅的活動。2.兒童遊戲則指凡能促進兒童身心發展的一切活動,均稱之。3.幼兒的生活就是遊戲的生活。二、特質1.自發性:兒童遊戲是自發性的、隨性而起的。2.快樂性:遊戲是無拘無束、自由自在且快樂、喜悅的行為。3.重覆性:兒童遊戲常一再重覆,雖無變化,仍樂此不疲。4.創造性:兒童常在遊戲中幻想及創造,藉而獲得快樂5.隨年齡的增長而變化:遊戲內容將隨年齡的增長而有所差異。二、遊戲的功能(教育價

2、值)增進兒童身心健康及教育。啟發創造力和想像力。助長社會化學習。可擴充幼兒的生活經驗。具心理治療的功能。三、兒童遊戲的類型(一)依兒童的心理發展分為五種1.感覺遊戲:運用感覺而獲得快樂的遊戲。如:聽到鼓聲覺得有趣,看到布娃娃而高興等。2.運動遊戲:因手、腳的活動而獲得快樂的遊戲,稱之。如:投球、跑步、騎三輪車及嬰兒期手腳運動。3.模仿遊戲:藉仿效週遭人生活、動作、語言而快樂者。如:辦家家酒等角色扮演的遊戲。4.建構遊戲:有目的的建構或製造物體。如:堆積木、玩黏土、繪畫及砂場遊戲均屬之。5.受容遊戲:非幼兒主動遊戲,而是被動承受的,稱之。如:但圖畫書、聽收音機、

3、聽故事等。各類遊戲發展的年齡:1.嬰幼兒最早的遊戲類別為感覺遊戲和運動遊戲。2.嬰兒期遊戲的特徵可稱為練習遊戲。3.感覺遊戲至2歲後逐漸減少。4.運動遊戲至成人期以後仍然存在,只是內容隨年齡而變化。5.2歲後模仿遊戲大為增加,以3、4歲達到頂峰。6.建構遊戲萌芽於1歲左右,2歲後更是積極,兒童期後則更發展。7.受容遊戲在1歲以前即已顯現,3歲後更能接受,5、6歲後則能享受其中的快樂。(二)皮亞傑的遊戲類型:皮亞傑依認知的發展,將遊戲型態分為三類,且依功能(實踐)象徵規則遊戲的順序發展。1.功能性遊戲:(1)又稱為實踐性遊戲、練習遊戲。(2)不論是否使用物品

4、,從事簡單或重覆性的肌肉動作或以固定方式玩某一物品。(3)例如,打鬧遊戲、跳、跑、追逐或將玩具小汽車在地上滾動均屬之。(4)出生後頭兩年間出現此種遊戲2.象徵性遊戲:(1)又稱想像遊戲、假裝遊戲。(2)遊戲中有角色分配,不論是真實的或虛構的、假裝的、想像的遊戲,均屬之。(3)幼兒必須先有舊經驗,轉化為心像,才能玩象徵性遊戲。(4)此類遊戲出現在2歲前後,5、6歲達到高峰後漸減。(5)如將掃把當馬騎,或扮演白雪公主等角色扮演遊戲。(6)學前階段兒童主要成就是學會使用不童的象徵。早期以一物代替另一物。三歲後開始以自己身體某部位代表他人或某物。(Julia,C.)3

5、.規則性遊戲:(1)此類遊戲訂有規則,遊戲者需共同合作,分擔任務。而此規則可能是幼兒自訂或原本即已訂定的。(2)通常在6歲左右出現,7歲以後最為普遍,此後一直延續到成人。大約5-10歲間,兒童將規則看做是不可改變的。10歲以後則開始知道,只要大家有共識規則是可以改變的。(Julia,C.)(3)如捉迷藏、打躲避球、跳棋等。(三)司密蘭斯基的遊戲類型功能→建構→戲劇→規則(四)非遊戲型態:1.無所事事行為:幼兒東看西看,目光環於四周,無特定目標,或毫無目的的在室內遊蕩。2.旁觀行為:在一旁觀看別人遊戲,自己並不參與遊戲。3.非遊戲:指轉移性的活動(如結束某一活動

6、過渡到另一活動)及讀書、著色、從事老師指定的工作等均屬非遊戲活動。四、兒童遊戲的分期派頓(M.B.Parton)於1932年,在變態與社會心理學雜誌中,發表「學齡前兒童社會發展」之研究報告中,分析兒童之社會交往行為有五類:單獨遊戲、旁觀者行為、平行遊戲、連合遊戲及合作遊戲。然亦有學者認為幼兒先有旁觀者行為,才進入單獨遊戲期。四、兒童遊戲的分期(一)無所事事行為:1歲左右。幼兒無任何目的的遊戲,東看西看。(二)旁觀者行為:1歲左右。幼兒只在一旁看他人遊戲,自己並不參與。(三)單獨遊戲:2歲以前。此時幼兒因自我中心很強,所以在遊戲中,均以自我為基礎,既無意與其他幼

7、兒玩耍,也不想接納其他友伴。此期的幼兒遊戲均為感官為主的感覺動作遊戲,可以一個人玩得很愉快。四、兒童遊戲的分期(四)平行遊戲:2~3歲。1.平行遊戲為兒童表現之最初的社會行為方式。2.此時幼兒以進入群體時期,然而雖在群體中,其遊戲仍多為各玩各的,彼此間少有溝通,不喜歡與人合作,且遊戲的目的,往往僅為遊戲,並無競爭的意義存在。(五)連合遊戲:4~5歲。幼兒逐漸社會化,開始與周圍的玩伴談話、共同遊戲,唯人數僅以二人或少數人為主,他們並無特殊組織,只是在一起作相同或類似的活動而已。四、兒童遊戲的分期(六)團體遊戲:5~6歲。1.團體遊戲為5歲以上的幼兒常見的遊戲。2

8、.此時幼兒已開始玩較為複雜的遊戲,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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