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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税法第三章消费税法(3)四、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一)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用于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自产应税消费品。 (2)如烟厂生产的烟丝已是应税消费品,卷烟厂再用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则用于连续生产的烟丝在移送使用时先不纳消费税,而只对生产出的卷烟征收消费税。 (3)目的:计算简便,不重
2、复征税。 (二)用于其他方面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1)“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用于: 1、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2、在建工程。 3、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4、提供劳务。 5、馈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 (2)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时纳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顺序为, 1、依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依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1、成本:指应税
3、消费品的生产成本。 2、利润: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五、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在掌握有关规定时,首先要求考生准确把握委托加工的含义。委托加工生产方式就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4、 为了避免应缴税款的流失,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了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即加工结束委托方提取货物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消费税。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但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规定: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考生在掌握一般税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这种特殊规定。 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
5、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如果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委托方要补交税款。 委托方补交税款的依据是: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
6、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的,按下列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交: 组成价格=(成本十利润)÷(1-消费税税率)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时不再交纳消费税,但如果连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时还应按新的消费品纳税。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税法规定已纳税款准予扣除,扣除税额按当期生产领用数计算。 计算公式是: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十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考生
7、掌握这部分内容时,注意与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加工成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联系起来。两种情况下都有已纳税款的抵扣,而且都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但计算方法不同。要掌握两个计算公式的区别。同样,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也不适用这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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