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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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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合伙收益被侵占后的救济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利益驱动之下,人们对财产的渴望愈发的强烈,侵占罪便成为常见而多发的一种犯罪,然而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这种犯罪在被告人下落不明时由公、检、法三机关中的哪个机关来受理有时不够明确,影响到了案件的管辖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救济。 有这样一起案件,张某等五人合伙种植打瓜,将收益五十万元存放于张某的银行卡内,当另外四名合伙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张某处进行合伙清算时,张某却下落不明,十五万元的收益也早已被张某提出。后合伙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该自诉案件不属其管辖为由而未予受理。于是诉至法院,被告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2、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应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则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无奈离去。公安机关不受理,法院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也无法受理。那么,另外四名合伙人的的权益如何进行救济呢?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侵占案件的规定。3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侵占罪列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绝对的自诉案件,因而应由法院直接管辖。但在在特定情况下才也可以由公安、检察机关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
3、问题的规定》中自诉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解释:“侵占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的告诉才处理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的规定,可以知道侵占罪作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前提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因此,检察机关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侵占案。由此可以看出,公、检、法对侵占案件均具有
4、管辖权,只是对被告人下落不明时如何处理未作明确的规定。 二、自诉时被告人已下落不明时的实务处理及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被害人在财物被他人侵占后,被告人往往不知所踪,下落不明。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被告人下落不明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实践中,自诉人习惯于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在处理时,认为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可直接立案审理,为节省诉讼成本、防止错抓错捕等原因,没有作必要的侦查取证,大多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结案,而人民法院却无法进入审理程序。即便法院
5、受理后移交公安机关,往往也是拒收。 应该说分工的不明确造成被告人归案的责任不明,自诉人的诉权难以实现,其财产权益也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证,不仅动摇了法律的公信力,而且也不符合司法为民,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目标。还有可能造成自诉人觉得告状无门的认识,进而采取极端手段自行了断,从而引发新的案件,同时也不利于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其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3 被告人下落不明不是自诉人行为所致,也就不能因此只是驳回自诉人起诉或不予受理就结案,这对于自诉人而言是不公的。 据此,笔者以为对于侵占案件被告人下落不明时的管辖问题上,首先立法应进一步的完善,明确由公安机关管辖或者是法院受理后移送公安机关,删
6、除被告人下落不明时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因公安机关的职能便于及时查找被告人的下落,及时侦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保全侵占的财产,容易使被告人案件得以顺利归案,被害人是否起诉自行决定,从而便于案件的及时解决。这不仅符合立法精神,而且也符合现实需要。其次是公、检、法三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本着相互配合、及时沟通的原则,不应相互推诿。 当然,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原因有多种多样,有些是故意隐匿或逃匿造成的,有些是意外事件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法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笔者所要阐述的是被告人故意隐匿或逃匿而下落不明时的情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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