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妈杰走私案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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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5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妈杰,曾用名“陈妈结”,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汕尾市城区马宫镇福安新一巷3号之二。2010年7月10日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至2012年1月16日止。因本案于2007年3月22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弃保潜逃。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1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妈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

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妈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妈杰于2007年3月20日下午,伙同同案人苏建双、施培育、郭伟都(均另案处理),驾驶“汕尾0463”.5.渔船,从珠海香洲码头水域窜至香港长洲水域,从一艘不知名的大油船过驳红色柴油并将其偷运入境。2007年3月21日18时许,当该船到达中山市荷塘水道,向岸边油车过驳上述红色柴油时,被缉私警察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红色柴油含红色颜料醌茜,共重68.98吨;经海关核税部门核定,

3、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78057.44元。该院以当庭出示的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和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为依据,指控被告人陈妈杰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妈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妈杰受他人雇请,于2007年3月20日下午伙同同案人苏建双、郭伟都、何耿(均已判刑)、施培育(另案处理)驾驶“汕尾0463”渔船,从珠海香洲码头水域驶至香港长洲水域,从一艘油船上接载红色柴油并偷运入境。2007年3月21日18时许,当该船到达中山市荷塘水道,向岸边油车卸载上述红色柴油时,被

4、缉私警察当场查获。经检验,上述油料为含红色颜料醌茜的柴油,共重68.98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78057.44元。上述事实,有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在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黄埔海关检查记录,证实:检查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18时50分到19时20分,当时海关人员检查时发现“汕尾0463”.5.船通过一条油管过驳油料到岸上油罐车,发现该船上有大量红色柴油,3月22日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该船有红柴油68.98吨,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合法单证。2、有关涉案物品的实物照片,经被告人陈妈杰、同案人郭伟都、何耿签认,证实“汕尾0463”船

5、、过驳红油的油管和输油口、案发现场以及红色柴油的情况。3、“汕尾0463”船的出海船舶户口簿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经同案人郭伟都、何耿签认,证实:该船为粤港澳流动渔船,船牌号码汕尾0463,港澳渔船船牌号码M65140A,该船只有渔业捕捞的合法有效证明。该船的船主是香港人许世贞。4、“汕尾0463”船走私红色柴油航行路线海图,经被告人陈妈杰和同案人郭伟都、何耿签认,证实该船的出发地点、接载和卸载红色柴油地点在海图上的位置。5、卸货经过、东莞虎门东风称重公正站的称重单据,证实从“汕尾0463”船用车接驳到该称重站,称量涉案的红色柴油共重68.98吨。6、广州进出口商品检验

6、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实“汕尾0463”渔船上的货物为含红色颜料醌茜的柴油。7、黄埔海关关税处出具的税核字(0704019)号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汕尾0463”渔船走私红色柴油68.98吨,偷逃税额为人民币78057.44元。8、黄埔老港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扣押涉案红色柴油68.98吨等情况。.5.9、同案人苏建双、施培育、郭伟都、何耿的供述,证实:2007年3月20日下午,陈妈杰和其等在珠海香洲码头驾驶“汕尾0463”号船到香港走私红油,21日船到中山市在荷塘桥附近的一个码头向岸上的油车过驳油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查获。10、被告人陈

7、妈杰供述,证实:其接受苏建双的雇请去“汕尾0463”渔船上干活。2007年3月20日其与苏建双、施培育、何耿、郭伟都去香港走私大概69吨多的红油回大陆,3月21日下午六点船到中山,当向岸上的油车过驳红油时,被海关缉私人员当场抓获。11、被告人陈妈杰的户籍材料,证实其个人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妈杰受他人雇请,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运输普通货物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78057.44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妈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妈杰归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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