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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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司法界对沿海运输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所涉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在逐步引向深入。本文仅就在讨论中有争议的几个具体法律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统一认识。1.对我国《海商法》第208条第(二)项的理解我国《海商法》第208条第(二)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海商法》第11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这一规定出自于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简称76年公约)第3条第(2)项,“实施中的1969年11月29日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CLC),或其修正案或议定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适用本公约的规定。这一条文明

2、确地说明了,69CLC所调整的油污损害赔偿,不适用76年公约,换言之,69CLC不调整的油污损害,仍属76年公约所调整的限制性债权。[2]我国《海商法》第208条第(二)项规定,实质上与76年公约的规定是相同的,排除对《海商法》的适用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我国参加的”;二是“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排除对《海商法》的适用。《海商法》第268条同时规定,有涉外因素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就是说,没有涉外因素,尽管也是69CLC“规定的”油污损害,但仍然适用国内法,即适用《海商法》第207条的限制性债权。因此,不

3、能认为,凡是69CLC“规定的”油污损害都不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07条的规定,而是CLC对我国有约束力的范围内的油污损害不适用《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3]2.如何理解《海环法》[4]第97条的规定《海环法》(1999年)第9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42条、《民诉法》第238条、《海商法》第26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3条不同的是,本条既没有放在涉外篇,也没有用涉外因素加以限制。对此,有人解释说,我国在处理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关系问题上,原则是一贯的,不变的,不加“涉外因素”,也应作

4、有涉外因素的解释。这样解释是否牵强,暂不做评论。本人认为,“涉外因素”的条件限制是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的,即仅适用于民事商事的国际公约,对于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上述原则是不完全适用的。《海环法》是行政法,属公法范畴。[5]本条所指的“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应该指公法性质的国际公约,因此不加“涉外因素”的条件限制是对的。《海环法》第97条不应包含我国参加的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民事方面的国际公约。因此,也就不存在与上述原则产生矛盾的问题。3.对《海环法》第90条中“责任者”的理解我国《海环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

5、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产生的分歧是,如何理解“责任者”,特别是当两船发生碰撞互有过失,并只有一船漏油时,“责任者”是仅指漏油的一方,还是指碰撞的双方?本人认为,是指漏油的一方。理由是:一起碰撞案件同时造成油污,通常引起两种侵权责任:一是碰撞双方(或多方)的侵权责任;二是漏油方与油污受害方的侵权责任。[6]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显然是指后一种法律关系,[7]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就碰撞双方的侵权关系和油污方与受害方的侵权关系已有专门的规范调整,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尽管我国目前调整油污侵权责任的法律尚不健全)。两种法律体系的责任主体、责任基础、责任限

6、制,以及承担损害赔偿的原则都有不同。(1)责任基础不同。碰撞侵权责任实行“过失责任”,油污侵权责任则实行“严格责任”(或称“无过错责任”)。[8]就同一油污事故的受害方,其索赔不应也不可能基于两种不同的责任基础。“严格责任”已包含了“过失责任”,漏油方按严格责任全额赔付了受害方(或提供了足额担保),受害方就不可能再以过失责任向非漏油方索赔其碰撞的责任比例部分(或担保)更不可能索赔100%的损失(或担保),否则,便是双重索赔,构成不当得利。在特殊情况下,如溢油船舶沉没,船东不曾出现,又无买责任保险,此时,油污受害方可以以一般财产损害的名义,向非溢油的碰撞方索赔其应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部分,或要求

7、提供相应的担保。但这不等于是承担连带责任。(2)责任限制不同。对适用CLC公约的漏油船舶而言,一起碰撞案可能涉及两个责任限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如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油污民事责任(如92年CLC)。[9]而对非漏油的碰撞方只有一个限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且财产损害包括对漏油方的油污责任。(3)与上述责任限制制度相适应的责任保险制度是,各船舶根据自己船舶的吨位,[10][11]为自己的船舶单独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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