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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细则(2000年5月31日)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全省机关基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基本原则1、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要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全省工作大局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
2、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地区、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2、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3、机关党组织在上报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4、机关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二、机关党组织的设置5、全省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都要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基层组织。(1)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
3、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称机关党委,有直属机关的称直属机关党委,有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称直属单位党委。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7—9人组成。(2)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报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5至7人组成。(3)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机关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党员不足7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6、机关党
4、的委员会直属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的建立、换届及书记、副书记的任免,由部门机关党委负责。7、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机关党组织应按期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要事先报经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延长换届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8、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通过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成立或任期届满选
5、举前,书记、副书记、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请示部门党组(党委)同意和上级党(工)委批准;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工)委批准,委员报上级党(工)委备案。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由上级机关党(工)委任免。书记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副书记按直属职能部门正职干部配备。9、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根据党员人数多少可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设纪
6、律检查委员。机关纪委委员一般不少于5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也可设专职书记或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和任免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10、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部门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额,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单位,可以适当增加比例。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三、机关党组织的职责11、机关党
7、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和执行党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5)做好机关
8、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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