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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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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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304  【实施日期】19910304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第三条下列团体不属于登记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

2、  (二)机关、学校、团体、军队、企事业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成立,其活动范围限于单位内部的团体;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团体。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经过登记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和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民政厅和地(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  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章名

3、】第二章管辖  第八条成立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向省民政厅申请登记。成立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团体,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他们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共同负责。  登记管理机关与其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办事机构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可以委托该社会团体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日常管理。  【章名】第三章登记条件  第十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其会员不得少于10人。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该社团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

4、部门审查文件、社会团体章程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宗旨;  (三)任务及活动范围;  (四)组织机构;  (五)会员资格及入会手续;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负责人产生的程序、任期和职权范围;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经费来源及使用管理;  (十)社会团体的终止程序。  第十三条社会团体具备法人条件的,经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

5、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非全省性社团的名称不得冠以“甘肃”、“全省”等容易误为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字样。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可以下设办事机构,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等独立性社团组织。  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地、市、州一般不得设立分会。地、市、州成立的同类社团,可以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全省性社团。  【章名】第四章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印章、徽记等,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社会团体申请变

6、更登记时,应当在改变后的十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变更的审查意见;  (三)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经核准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将原证书、公章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变更后的印章、徽记等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章名】第五章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改变宗旨、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变更造成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的

7、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注销的文件;  (三)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二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注销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后,由原登记管理机关登报公告。  【章名】第六章登记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审批的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一)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按规定交齐全部申报材料后,登记管理机关可正式受理;  (二)登记管理机关应审查社团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有关登

8、记事项;  (三)登记管理机关接到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社团申请人;  (四)经核准登记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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