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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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细则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内容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为止,对孕产妇进行系统的检查、监护和保健指导,减少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和难产的发生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保障妇女儿童健康。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提高孕产期保健服务质量为核心,筛选高危孕产妇、促进住院分娩为重点,实行分级管理。(一)孕期保健对怀孕妇女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确诊;

2、所有的孕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进行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对早孕妇女进行孕早期卫生保健知识指导,避免接触各种有毒有害物质,逐步开展优生筛查;对发现高危因素或有异常症状的孕妇及时随诊、指导或转送上级医疗保健单位诊治,并列入高危孕妇个案管理,重点监护。孕期检查次数:孕12周(3个月)、16周(4个月)、20周(5月)、24周(6月)、28周(7月)、30周(7个半月)32周(8个月)、34周(8个半月)、36周(9个月)、37周、38周、39周、40周各进行一次产前检查。城市至少8次以上,农村至少5次以上。高危孕妇应酌情增加产前检查次数,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检查。1、孕早期(孕12周内)⑴详细询

3、问病史:包括既往史、孕产史、家族史、遗传病史等推算预产期。做好孕早期健康教育。⑵体格检查:包括测身高、体重、血压等内科检查、妇科检查骨盆测量。⑶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乙肝表面抗原、肝功能检查、B超、HIV抗体检测等,必要时作宫颈涂片、尿糖检测。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⑸逐项填写《孕产妇保健手册》并提出医学建议,预约检查时间。2、孕中期(孕13~28周)⑴询问胎动情况及孕妇健康状况。⑵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方位、胎心率、胎动、有无浮肿。⑶辅助检查:定期复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必要时作产前筛查与诊断及其他检查。⑷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

4、行分级管理。⑸做好孕中期健康教育。3、孕晚期(孕28周至分娩前)⑴产科检查:血压、体重、宫高、腹围、胎心率、胎方位、胎先露、是否衔接,注意有无浮肿。⑵辅助检查:定期复查尿常规、血常规、肝功能、B超。⑶筛查高危因素,进行高危因素评分,实行分级管理。⑷做好孕晚期健康教育。作好住院分娩的动员,确定分娩地点。(二)产时保健1、产时保健(参见《湖北省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县、乡级)》)。2、早期新生儿保健。⑴实行母婴同室,提倡母乳喂养。⑵对高危儿和阿氏评分7分以下者重点监护。儿科医生负责诊治。⑶出生72小时后常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三)产褥期保健1、产后访视⑴访视时间:产后7天、14天、28天各访视

5、一次。⑵产妇访视:了解产妇一般状况,包括精神、饮食、睡眠、大小便、血压、体温等;检查宫高、子宫硬度及有无压痛、会阴伤口愈合情况、观察恶露量及性状;了解乳汁分泌情况,指导产妇正确哺乳,鼓励纯母乳喂养4~6个月;指导产褥期卫生,防治产后并发症。2、新生儿访视:观察一般情况,进行全身检查;指导计划免疫、新生儿护理及科学育儿。(四)产后42天健康检查1、产后42天检查内容:乳汁分泌、会阴伤口、子宫复旧、恶露情况,做好产后健康教育,指导避孕方法。2、观察婴儿面色、精神、吸吮、哭声等,了解营养、发育状况,并做全身体格检查。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高危孕产妇是指“凡妊娠期因某种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

6、导致难产者”。(一)高危孕产妇筛查制度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所有的孕产妇进行高危因素筛查,按照《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附件1)评分。(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根据《高危孕产妇评分标准》及《乡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处理和转诊原则图表》(附件2)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农村孕产妇高危评分<15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定期检查、随访,动员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评分为15~30分者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适当增加产检次数,动员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评分≥30分者由乡镇卫生院加强日常监管,县及县以上医疗保健单位负责诊治,病情缓解后转乡镇卫生院负责定期随访,要求在县

7、及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城区孕产妇高危评分≥30分者由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监护、管理及分娩。(三)高危孕产妇首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高危孕产妇要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高危孕产妇要建档管理,专人负责,早期干预,及时报告和转诊,避免诊治延误。(四)高危孕产妇逐级报告制度村级发现高危孕产妇及时报告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管理全乡(镇)高危孕产妇,将评分在30分以上者于1个月内报县妇幼保健院;县级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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