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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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012-8-2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

2、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负责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

3、不同物业服务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执行市里制定的政府指导价,其他区县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管理部门,在市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合同形式约定。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内

4、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5、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煤气调压等设施设备产权属于专业经营单位的,其运行电费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共同办理交付手续。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

6、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按月计收。物业服务合同有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第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规划要求和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降低,其物业服务费可按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具体比例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计收。独立专有车库,

7、按照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交纳物业服务费住宅小区内用于经营场所(含住宅、车库、储藏室、地下室等)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改变设计用途用于经营的房屋、车库、储藏室按相应的经营性用房物业服务费标准收取。)第十三条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不超过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双方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以合同形式约定

8、,在新建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备案时,一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及收费标准,与房屋买受人一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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