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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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淄博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第四条 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

2、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形成。第五条 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10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由市、张店区、高新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其他区县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不同物业服务阶段,分

3、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心城区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以外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执行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的老旧小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按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规定执行。非普通住宅以及业主委员会成

4、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和10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指导,促进相关各方合理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第八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计费方式。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

5、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属所交纳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第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包括:10(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测费用;

6、(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供水二次加压设备运行电费由供水单位承担,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成本。第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建设单

7、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前期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小区10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适当减免,减免比例不低于20%,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交付当月按实际交付天数交纳物业服务费。已纳入物业服务范围但物业尚未交付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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