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施工合同适用实务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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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适用实务与风险规避2013年10月19日深圳目录专业--值得您信赖2通用合同条款部分专用合同条款部分合同协议书部分施工合同主要风险点归纳建设工程招投标对合同的影响一、招投标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例:浙江*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招标投标法》第43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

2、判’。第46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④《最高院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第23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中标结果的约定,应当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亦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3、。建设工程开工后,发包方与承包方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通过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不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第24条‘对按照“最低价中标”等违规招标形式,以低于工程建设成本的工程项目标底订立的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内容,应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1、合同主体---避免承担连带责任;例:工程转让未经相对方认可、委托代建、集团公

4、司与项目公司共同发包等。2、资金来源填写:财政预算投资;自筹资金投资;银行贷款投资;④利用外资;⑤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等。3、工程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的区别;工程内容体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吞吐量、跨度等指标,工程承包范围应准确,避免出现‘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润、肢解发包;新增发包的让利纠纷、再次招投标情况发生。4、合同工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民事审判工作纪要》第24条;定额工期的计算。5、质量标准:如何约定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6、合同价格形式:详细讲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固定总价。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

5、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与暂列金额。7、项目经理的授权重要性(详通用条款3.2.1条)。8、合同文件构成与解释顺序(施工组织设计、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可约定为合同组成文件)9、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

6、、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10、合同生效:可以约定附条件、附期限生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合同重点条款(1)通用条款:可修改,但不建议直接修改,通常在专用条款修改、

7、补充与完善。一、词语定义与解释:1、合同(1.1.1.1):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条款应根据具体项目和实际情况完善;招标文件、技术标文件(除投标函及附录)并不是示范文本合同组成部分。2、中标通知书(1.1.1.3):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主要条款内容的一致性;《招标投标法》第46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详建议稿。3、投标函及附录(1.1.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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