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8377010
大小:31.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6-11
《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txt43风帆,不挂在桅杆上,是一块无用的布;桅杆,不挂上风帆,是一根平常的柱;理想,不付诸行动是虚无缥缈的雾;行动,而没有理想,是徒走没有尽头的路。44成功的门往往虚掩着,只要你勇敢去推,它就会豁然洞开。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2006年10月10日16时36分8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精神,为提高本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
2、成本监审行为,结合我市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特制定《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经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二○○六年九月三十日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以下简称制定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本市辖区内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分别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
4、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七条成本监审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的成本监审资格证书。 成本调查机构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业人员和机构参与相关成本监审具体事务。 成本调查机构对参与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个人和机构应认真选择,并履行相应的聘请或委托手续。 第八条实施成本监审应建立工作会商制度。在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确定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标准、核定定价成本时,可以邀请财政、税务、审计以及
5、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工作。 第九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分级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定价目录确定和调整,并对社会公布。 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 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第十条成本监审实行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前实施的成本监审。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一定的年度间隔时限实施的经常性的成本监审。
6、 第十一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 第十二条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不同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应当包括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核定办法和标准等内容。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本市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定价成本应当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7、、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二)与实施成本监审的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不符合相关商品或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不合理费用。 第十四条经营者应当准确记录与核算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应当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及其密切相关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六条对同一经营者同一种商品和服务,同一会计年度不
8、得交叉实施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