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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1
《违法占地建筑没收有关问题探讨》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违法占地建筑没收有关问题探讨杨佃珠没收建筑物或构筑物作为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的重要行政处罚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针对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均有“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的处罚规定。但在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实施这一处罚存在不少争议。以下是笔者的几点粗浅看法。一、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如何没收问题笔者了解到,目前对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没收通常做法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不履行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这种做法只是在书
2、面上没收,并不是实际没收,而且很容易引起纠纷和诉讼。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退还土地的主罚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进行处理。(一)邀请有资质的测绘评估单位对违法建筑进行测绘评估并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对违法建筑面积、价格进行认定,拍摄现场照片。然后联合财政部门向当事人发送《违法建筑没收通知书》;3在违法现场进行公告公示;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公示。(二)通过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在违法现场、新闻媒体进行公告。二、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后如何处理问题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后处置
3、问题一直是社会争论的焦点。有的地方是将违法建筑没收后有出租、出卖给原建房户;有的地方是将违法建筑用于公益事业、廉租房等。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妥。其实,无论是在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无论是通过哪个部门哪种方式出租、出卖给给原建房户或用于公益事业、廉租房都存在一个土地不合法的问题。如果承认以上做法合法,实际就成了默认违法占地的合法性,对打击违法占地,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意义不大。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办法进行处置。(一)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形式出卖、出租。成交确认后,出卖的可以由国土资源部门给竞得人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出租的收入上
4、缴国库。(二)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从保护村集体利益的目的出发,在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由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共同交付村集体安排出租或用于公益事业,并签订协议在规划实施或办理土地手续之前不得出卖、重建、新建、扩建,办理土地手续时该建筑不予补偿,3出租收益按一定比例进行分配。笔者认为,通过以上几点可以避免纠纷和诉讼问题。(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周村分局)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西路196号周村国土资源分局姓名:杨佃珠邮编:255300电话:135733414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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