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

ID:38351240

大小:165.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9-06-10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_第1页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_第2页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_第3页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_第4页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第4讲 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4讲长江电力公司发行债券筹资案例分析一、研究背景本案例分析长江电力公司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旨在阐明公司债券融资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要求,揭示我国积极开拓公司债券融资新渠道,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促进资本市场均衡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于2007年8月14日颁布实施。试点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这个定义概

2、括性较强。要界定公司债券、明确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首先要了解我国债券市场上与此有关的债券品种——企业债券、可转化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公司债券,不同性质的债券,核准和监管机构及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表。名称法律依据效力级别主管部门发行者目的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行政法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企业(大部分)政府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点国有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行政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上市公司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上表可以看出,虽然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类型,从主管机关、发行主体、筹资目的来看,公司债券均不同于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券都属于公司债券的一种类型,但是都有各自的规章依据,应该不受该试点办法的约束。因此,就我国现行的债券市场情况来看,试点办法所指的公司债券是除证券公司之外的上市公司为了公司生产经营目的直接融资而发行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债券,不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试点办法中的主要法律关系1、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和证券公司债券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实行强制担保。如果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该符合试点办法第11条和《物权法》

4、、《担保法》的相关规定。2、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试点办法第四章)不同于《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代理人制度,试点办法为加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引入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第23条规定,“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17第25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

5、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根据以上条文,发行公司为委托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受托人,债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这种信托关系有利于债券持有人利益的保护。这里值得关注的是受托管理人的选任问题。第24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该条表明受托管理人可以由两种法定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和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选择权在于发行债券的公司。对于发行公司来说,选择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作为受托管理人是比较有利和便捷的。但是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来看,保荐人和受托管理人同为一体很可能对其产生不利

6、影响。如果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有虚假记载,就与债券持有人利益产生冲突,违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设置的初衷。此种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的补救办法就是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受托管理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根据试点办法,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并没有规定如果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不召集或不能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情况下,持有人该如何维权。发行公司在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时,应当做出类似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72条(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7、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规定,代表债券份额多少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使持有人的利益得到更完备的保护。可见,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本,涉及发行公司、保荐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四个当事人。这是我国目前债券市场的基本制度架构。当事人较多,则交易成本就比较高。为什么规定四个当事人呢?一是我国企业目前的信用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漠,不遵守纪律和违背财务规则的事情极为普遍;二是政府管理机构非要这样规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