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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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2、立董事2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规定补选。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六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一)研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二)接收、整理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

3、份总额3%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东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四)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须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八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

4、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第九条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向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二)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形成书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三)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被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件

5、。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的文件。(四)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五)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十条研究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议。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10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5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随时召开会议。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

6、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亦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第十六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7、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

8、内”含本数,“高于”、“低于”、“大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与国家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公司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草案,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细则内容与《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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