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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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河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内容分类】劳动保护、劳动保险【文号】【颁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7年10月25日【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5日【正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劳动安全卫生,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

2、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法律、法规对劳动安全卫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行使国家监察职权。各级行业管理部门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把

3、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章名】第二章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制定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范和标准;(三)参加建设工程项目劳动

4、安全卫生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组织对新安装和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和认证;(五)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器具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六)对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组织管理措施及其效果进行监测和监察;(七)指导、监督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八)参加并监督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实行职工因工伤亡认证;(九)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规范;(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两年以上;或者从事劳动安全

5、卫生工作五年以上;(三)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进行考核、发证。第十二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从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作业、经营和施工场所,对劳动安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二)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或者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要求用人单位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停止作业,并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时,应当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有关行政执法身份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第十四条省

6、劳动行政部门对中央和省所属用人单位实施国家监察,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上述用人单位实施国家监察。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前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实施国家监察,具体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乡镇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任务较重的,可以设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监察人员,并接受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或者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规划、计划;(三)组织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四)指导用人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五)指

7、导、督促用人单位消除事故隐患,防治职业危害,(六)组织或者参与劳动者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予以监督。【章名】第三章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和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定期检查并不断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设备,改善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三)编制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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