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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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题 目】河南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颁布单位】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注】 (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

2、体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依照本条例执行。矿山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卫生的原则。第四条 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行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督检查和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采取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县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管理。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有关的劳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第五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第六条 劳动者享有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以及工伤赔偿、治疗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鼓励劳

4、动安全卫生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改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水平。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一)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未有的,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存在严重危险、危害因素的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评价;(二)设计单位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

5、生专篇,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三)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四)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必须经劳动行政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工会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投产和使用。第九条 用人单位劳动场所及其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劳动场所有职业危害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分级和治理,并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第十条 从事研制、试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

6、物品的单位,以及引进国外特种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第十一条 各种机械、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使用单位要建立使用、检修、保养、报废制度,不得违章运行,对人体有伤害危险的部位,应设有防护装置;对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又未改造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第十二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安全附件、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定期进行安全检验;进口锅

7、炉、压力容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或安装使用。劳动行政部门应对起重运输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检测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使用;对其制造、安装、维修、使用单位应加强监督检查。前一、二款规定的特种设备由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及人员负责检测检验。第十三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使用。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本省的有关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做到安全、文明施工。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

8、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定期审验。第十六条 对用人单位厂长(经理)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考核制度。厂长(经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第三章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责任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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