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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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软件及服务外包涉税讲解主要内容软件企业所得税适用政策软件企业流转税适用政策他税收政策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免二减三的历年政策汇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0]25号)——————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一、《通知》第一条第二款“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通知》生效之日,即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2000年7月1日以前成立的软件生产企业,不享受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经过认定属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

3、生产企业,可以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软件生产企业的开始获利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经营后第一个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企业开办初期限亏损的,可依照税收有关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 三、享受《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软件生产企业,其减免税年度应从开始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期间发生亏损而推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

4、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文件链接:国税函[2009]202号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贵公司的培训费应注意在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中单独列支,避免核算不清,享受不到该项优惠政策。关于执行企

5、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九、2007年底前设立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可以按(财税[2008]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在20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获利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可自2008年度起继

6、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注意: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问题:如果开发期间超过12个月是应该按工程进度确认收入,还是应该按预收款的金额

7、确认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新产品设计费、以及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

8、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研发费用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重点要求企业未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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