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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教探索2012年第1期HigherEducationExploration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设计及其局限*张正峰摘要: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央政府以代议制民主为制度依据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令,确立了由教授们选出的有限代表与行政领导人员组成的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为决策机构的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但是,由于法令中没有明确教授代表的人数,从而无法确保其在评议会或校务会议中的主导权。至于当时有些大学建立的校级教授会,也仅仅是作为评议会或校务会议的附属机构而不是最高决策机构。因此,我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设计无法真正实
2、现教授治校。关键词:教授治校;制度设计;局限规定:“本会以下列人员组织之。(甲)校长,一、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之构建(乙)学长及主任教员,(丙)各科教授,每科二1912年7月10日全国临时教育会议在北京开人,自行互选,以一年为任期,任满得再被选。”幕,审议并通过了蔡元培亲自起草的《大学令》。其“本会讨论下列各事项:(甲)各学科之设立及废规定:“大学设评议会,以各科学长及各科教授互止,(乙)讲座之种类,(丙)大学内部规则,选若干人为会员,大学校长可随时齐集评议会,自(丁)关于学生风纪事项,(戊)审查大学院生成绩
3、为议长。”评议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一、各学科之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己)教育总长及校长设置及废止。二、讲座之种类。三、大学内部规则。咨询事件,(庚)凡关于高等教育事项将建议于教四、审查大学院生成绩及请授学位者之合格与否。育总长。”《学科教授会组织法》规定:“(一)本五、教育总长及大学校长咨询事件。”并且还规定:校各科各门之重要学科,各自合为一部,每部设一“大学各科各设教授会,以教授为会员;学长可随时教授会。其附属各学科或以类附属诸部或各依学科召集教授会自为议长。”教授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之关系,互相联合,组
4、合成部,每一合部设一教授“一、学科课程;二、学生实验事项;三、审查大学会。”“(二)每一部教员,无论其为研究科本科预科院生属于该科之成绩;四、审查提出论文请授学位教授、讲师、外国教员,皆为本部教授会之会员。”者之合格与否;五、教育总长、大学校长咨询事“(三)每部设主任一人,任期二年,由本部会员投票件。”[1]第一次中国教育年鉴的编者宣称,“大学令并选举之。”“(七)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规定大学全校设评议会,各科设教授会,为教授治讨论议决之责。本部教授法之良否,本部教科书之采校制度之始。”[2]何炳松
5、也认为,《大学令》中“全校择。”“(八)凡关于下列诸事,本部教授会皆有参预的评议会和各科的教授会的设置,这是现代所谓讨论之责。本部学科之增设及废止,本部应用书籍及[3]仪器之添置。”[4]由此可见,他们与《大学令》的规定‘教授治校’制度的起源”。1917年1月9日蔡元培就任北京大学校长后,是一致的。并且,1919年北大所建立的行政会议及开始“真正付诸实现”《大学令》中建立的大学教教务会议的委员及主任都是在征求评议会意见的基础授权力制度。他先后具体详细地制定了《评议会规上才由校长进行任命的。因此,蔡元培在北大所
6、制则》和《学科教授会组织法》。《大学评议会规则》定的这些规章制度可以看作是对《大学令》所建立收稿日期:2011-10-08作者简介:张正峰,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教育学博士。(西安/710062)*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9YJC880065)的研究成果。·105··教育史研究·中国近代大学教授治校的制度设计及其局限的教授治校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政治制度,明确提出:“今者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9年7月26日颁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
7、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布了《大学组织法》。其规定:“大学设校务会议,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7]1912年3以全体教授、副教授所选出之代表若干人,及校长、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正式公布了由参议院议决通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前过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规定“人民有请愿项会议,校长得延聘专家列席,但其人数不得超过于议会之权”、“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全体人数五分之一。”校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一、大学预算;二、大学学院学系
8、之设立及废止;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三、大学课程;四、大学内部各种规则;五、关于“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人民有选举与被选举学生实验事项;六、关于学生训育事项;七、校长之权”等。[8]《临时约法》的公布“确立了代议民主交议事项。”而院务会议仅以院长、系主任及事务主共和政体”[9]。在当时,“民主共和成为时髦的口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学术设备事项,号”,《大公报》就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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